跟很多同行交流下来,我发现,他们业务能力很强的,说话也很好听。
但是线上聊天,用文字聊天的时候,就有很多问题。
非常典型的问题是,聊天没有温度,只传递了信息,没有传递情绪。
我看了他们的聊天,看起来“冷冷”的。
我们不要冷冷的聊天,要暖暖的聊天。
因为,我们要改变学生、家长的行为,首先要改变他的态度。
如果大家留意自己的聊天记录,就会发现这样的规律:
已经成交的聊天记录,一定是暖暖的,有温度的,有感觉的,热情的,或是客气的,有情绪的。
美国的心理学家和传播学家,艾伯特.梅拉比安提,讲过一个人际沟通定律:
55387定律,即55%+38%+7%。
55%体现在外表、穿着、仪容、沟通的态度,包括动作、表情等。
38%是讲话时的语气、语调、肢体语言等。
7%是说话的内容。
要说服学生、家长,要做93%的信任推进,最后才是传递7%的信息。
招生工作中,7%的信息就是关于介绍学校的信息。
很多招生老师,表现得目的性太强了,把学校介绍一遍,然后就问人家什么时候上来报名。
然后,就遇到了行业内一个典型的问题:对方不回消息了。
可是,我们有没有想过,有几个竞争对手,同时跟踪着你的学生?
那学生为什么要选择跟你,而不是我们的同行报名呢?
整个聊天过程冷冷的,只会介绍关于学校的信息,比如校园环境、专业,就业等等。
客户有两个需求:
一是情绪需求(信任推进),二是信息需求(关于学校介绍)。
情绪需求占93%,信息只占7%。
我第一次招生,跟很多的家长聊天,跟很多的学生聊天,我发现:这是一份聊天就可以zhuanqian的工作,会聊天就会zhuanqian。
于是,兴趣上来了,我就开始钻研聊天。一句话一句话的琢磨,一个词语,甚至一个字的琢磨。
终于,跟学生、家长进行了成千上万次的对话后,我发现,要想招到学生,就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如何提高聊天的效率?
2、个人状态好时候,聊得很好,状态差的时候,聊天质量就下降?
3、如何让学生、家长选择我,而不选择别人报名?
4、如何转介绍?
如果第一个问题,不能解决,就不能招到更多的学生。
我意识到,要打造属于自己的聊天系统。
我把所有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前总结出来,遇到相同的问题,只要复制粘贴就可以了。
第二个问题,我观察到那些已经成交的学生、家长的聊天互动,一来一往的,非常有温度。
而那些没有成交的学生、家长,这个聊天记录就很“冷”。
聊天都有状态差的时候,状态差的时候,就是不想营业的时候。
然而,招生聊天,不是见招拆招,临场发挥,等遇到问题了再想对策,发挥就不稳定,而是提前布局。
第三个问题,如何让学生、家长只选择我,而不是选择其他人呢?这就是招生最核心的步骤,也是整个聊天的最后目的。
我们知道,招生竞争强,每一个学生、每一个家长都有很多同行在跟进。就要研究锁客步骤,因为招生的核心就是一个“抢”字。第四步转介绍,非常多的人,忽略了这个步骤,让学生介绍学生,让学生说服学生。
千言万语一句话,我们有了生源以后,有了线索以后,与同行的竞争就是话术系统的竞争。
点赞转发,继续更新实践录招生四部曲。
呵呵校机应该安装着媒体教室呢所作所全部看见打任务管理器结束掉认识程序
家能
他也就吓吓你而已,千万不要受人威胁,如果实在处理不了,告诉家长,让家长帮你处理。
这样的新闻的多了,他会要挟你,一步步地逼迫你发一些不雅图片或视频,让你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
所以还是要谨慎上网,不要太过相信别人,也不要轻易暴露自己的学校,姓名,住址,照片这些隐私信息。
触犯了公民肖像权和隐私权,属于违法行为。
肖像权解释: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二、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
三、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即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还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隐私权解释: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致使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处理。
根据案情,公安机关会对行为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