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最忌讳的是口无遮拦,互相人身攻击。感情没有了,但是完全可以理性的交流,可以心平气和的坐下来。谈谈孩子的抚养问题。这种语言的冷暴力不仅无济于事情的解决。还能让对方的感情在无情的冷嘲热讽当中渐渐的冷却。只能是熟悉的人,渐渐变成陌路。情商不高的夫妻们往往采用的是这样的语言攻击杀伤力。即使残存的感情和理智,也会刹不住车。奉劝你们。各自冷静下来。好好思考。自己在婚姻当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在婚姻生活当中自己有哪些不足和缺点。即使做不成夫妻,还可以做成朋友。反目成仇绝不是一天两天形成的双方在婚姻生活当中都有问题。各自反思。自我反省。才能让自己的婚姻长久。不要再吵闹,会影响孩子的心理健康和情绪。
精神出轨,就是超出夫妻关系以外的内心感情,不表达,不行动,有点类似于暗恋的感觉。这类人士多数都在寻找一种现任不能给予的东西,是身体出轨的前奏。这样的行为,如果是偶尔看见人海里的一位,突然有一些想法,昙花一现,稍纵即逝,倒也没有什么。
生活中,有些人对往事放不下,对曾经的恋人,多年后再相逢;或是看见自己爱人以外的异性,心里有想法的人。在内心里纠结放不下,意念里梦想对方的过去和未来,这样的行为,对夫妻之另外一方和家庭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长期以往,人在曹营心在汉,同床异梦,夫妻关心破裂的可能非常大。
精神出轨虽然没有直接的赤裸裸关系,但危害远远大于身体直接出轨的婚外恋情。因为只有不爱家,又不敢放弃家,且没有色胆和能力的人,才会精神出轨。精神出轨的人,无论男人和女人,都是不忠诚婚姻的龌龊行为。是令人讨厌和不受欢迎的人,因为这样的人,有阳奉阴违之嫌疑,活的不真实,表里不一,自己本身也痛苦着,不快乐。他们活在自己的苦闷和纠结里,不能自拔。
身体出轨只是满足本能上的一些欲望,而精神出轨,是令人恐慌的的警示。精神出轨带来的是日夜猜疑、辗转反侧的心理危机,因为找不到充分的证据来判定结果,所以暂时上升不到闹离婚的地步,多数情况下只能自己生闷气损害自己的
有的,如果是真正的黑客就可以,一般人做不到。可以在你聊天时截获你的信息,即便是加密的,我猜可能是用嗅探的软件和远程控制。
合规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法庭证据的。
为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已经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第一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1、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这就是说,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属于电子数据,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这也是首次将微薄、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列入证据范围。
扩展资料:
微信可以作为证据的情况:
微信聊天记录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前提必须满足诉讼证据的“三性”。
首先,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真相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微信聊天记录应当在当事人进行的民事活动中形成,其内容可以被对方知晓,且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复制再现。
其次,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和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本身要和案件事实相关。
第三,微信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律师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一种新兴证据,其作为证据收集应当不同于普通证据的收集。不论是当事人提供,还是人民法院主动收集,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此外,我国法律对证据种类实行有限列举的方式,因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网上聊天是以虚拟身份进行,该份证据不能认定其就是被告本人的聊天记录。
另外,因电子数据的易编辑修改性,两人的聊天很大部分也属于私聊,很难保证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找律师网的律师认为微信聊天记录属于证据种类的一种,但是其证据效力较低。原因在于:微信聊天属于虚拟内容,取证方式较难,且难以证明微信昵称就是你要起诉的当事人本人。
因此,微信聊天记录在提交法院的时候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可以根据具体案件在法律猫律师的协助下及时有效的收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