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和指导,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律师的不法行为;
2、律师协会也有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案件的职责
3、法律依据:
1)《律师法》(2012修正)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律师法》(2012修正)第四十六条 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
从立法的本意来看,《民事诉讼法》明确将电子数据纳入证据目录中,但不能穷尽证据的各个方面。这一规定意味着包括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甚至是微博私信等电子数据都有可能作为法律证据呈堂。QQ聊天记录虽然大多数是以虚拟身份进行,而且聊天记录也有虚拟内容,但从证据学的角度分析,QQ聊天记录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应满足以下三大要件:①、QQ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能证明案件事实真相;②、QQ聊天记录和案件事实必须具有一定的关联性;③、QQ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由当事人按法定的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和律师按法定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第三、从立法的实践来看,现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工作和商事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此同时因网络纠纷引起的民事纠纷不断增加。电子数据这一高科技电子介质为载体的证据形式随之必然进入司法领域,对我国现有的证据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案中,原告李某提供了大量的被告王某QQ聊天记录,用以证明被告出轨,且能证明QQ昵称是被告本人,同时还有被告立下的保证书相互印证,形成了充分的、完整的证据链,因此可以证明被告出轨的相关事实,因此立法实践中QQ聊天记录能够成为法律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相关事实。
如果是刑事案件,可以直接申请检察院或法院调取聊天记录,但是如果仅仅是民事纠纷,除非一方有证据证明该聊天记录内有严重影响案情的细节存在,否则是不可以要求查看对方聊天记录的。
不可以。
律师并不是万能的,聊天记录可以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恢复。如果未对聊天记录备份或迁移的话,微信清理了聊天记录是不可恢复,因为聊天记录涉及用户隐私,微信服务器不会保存用户任何聊天记录,如果微信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导致聊天记录丢失等问题,则可进行恢复。
起初,涉事女生梁颖发布了一篇名为《爱你,才要强暴你》的微博,文中称她因为被前男友罗冠军强奸而不得不与其谈恋爱,并称罗冠军此前还曾强奸过其他女生。之后,罗冠军姐姐发微博反击梁颖,罗冠军与梁颖分别放出电话录音作为证据。
此事件一出,引起网络上群情激愤,网友普遍站队梁颖,完全不相信罗冠军的解释,并对其发起一场声讨女性尊严的网络暴力。
当所有人认为,渣男最终会受到正义的惩罚时,事情却发生了两极反转,有消息称,梁颖的代理律师受梁颖委托,已电话联络罗冠军的律师,表示愿意向罗冠军道歉、澄清事实并寻求和解。
警方还在调查中,且女方已经删除所有相关微博。理性吃瓜,等待警方公开结果!从双方微博的信息来看,女方认为男方的行为属于强奸,男方认为和女方系恋爱关系。
眼看此事件将反转,没想到又有新情况。梁女士清空微博,罗冠军称对方律师联系和解,并愿意道歉澄清。对此,梁女士律师回应,只是和对方律师协商如果和解如何和解,但被对方误解为道歉澄清,删微博是为平息舆论,减少纷扰。
扩展资料
如果这件事真的反转了的话既伤害了罗冠军,又伤害了真正需要维权的女性。类似的“狼来了”的事件如果越来越多,弱势群体维权的难度就会越大。
这无关男女,不论性别。而是对所有无辜人群的保护。让他们远离原因不明的舆论风暴。也是对意图使用”舆论私刑“来让人社会性死亡、居心叵测之徒的震慑。
如果该事件就悄无声息地过去了。肇事者毫发无损,沉寂一段时间后换个马甲再度复出。那以后类似事件仍然会层出不穷,人性善良的底线会被一步步地践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