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当法律证据。
微信聊天记录在提交法院的时候必须符合证据要求:
1、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
2、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和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3、微信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可以的,但是有条件限制,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因此,从法律规定来看,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欠钱的证据使用。
但是微信聊天记录需要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作为有效证据,即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力。
1.需要明确微信聊天双方的真实身份。
说白了,就是要明确跟你聊天的人就是借钱人,并且是向你而不是第三方借的钱。
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对方承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2.微信证据要具有完整性,即具有借钱的完整意思表达。
微信聊天记录要真实反映整个借钱过程,而不能断章取义,仅仅将转账记录作为证据使用。
综上所述,在借款民事纠纷中,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在司法实践中,若具有相应的证明力需要具备条件,即要能明确借贷双方的真实身份,也要具有借款的完整意思表达。
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同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围。所以,作为电子数据其中之一的微信聊天记录当然也是可以当作证据使用。不过微信聊天记录想要当做法律证据使用必须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能够证明微信的使用人是当事人之一。如果不能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就与本案件无关,所以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微信聊天记录是完整的。如果只是断章取义的聊天记录是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