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经历
我经历过这样的事情,我的一个朋友找我借了五百元钱,他说一个月以后还我,可是一个月过去了,他还是没有还钱,我非常生气,找他要钱,结果他根本不搭理我,我非常生气,幸亏有微信聊天记录,结果我将他告到法庭,法庭判他还我钱。
二、我对这件事情的看法
一个人最重要是有信用,我们相信朋友,才将钱借给了他,他不但不还钱,也不理睬我,谁都会生气,所以我将他告到法院。通过这件事情,我认识了这个朋友,我以后不会将钱借给他了,他也失去了我这个朋友。
三、微信借钱注意事项
微信这个聊天工具非常实用,不但能够发信息,还能够转账,方便了人们生活。在微信借钱时候,我们要用文字说明事情,而且要保存聊天记录,这样就会方便我们以后监督这个人的行为了。
如果他不还钱,我们就凭借着聊天工具来起诉他,从而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这种情况可以找债务人协商,那双方在协商的过程中,如果双方对借款的金额借款的时间利息约定等等都没有异议,那这个录音证据也是非常有效的。
2、如果双方在协商的过程中就还款的时间达成了协议,也可以签订书面的还款协议书,还款协议书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3、如果债务人直接找不到或者说他完全的否认借贷关系的存在,那就需要当事人提供之前的转账记录,或者与债务人的聊天记录,或者证人证言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了。
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形形色色人物,我们要对他们有警惕的心,然后采取必要行动从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以上是我个人的观点,大家有不同意见欢迎分享。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 电子数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综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一种。微信作为证据想让法院得到认可并支持,必须要完成以下的举证
(一)必须确认微信的使用主体就是当事人双方。如果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证据,但是却不能证明使用微信的当事人为案件的当事人,这在原则上就不符合主体的条件。
(二)保证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通过非法的方式获得证据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比如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方式。
(三)必须提供真实和完整的微信证据,必须保证微信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存有关联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诉讼案件中,若想得到法官对证据的认可和支持,必须保证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这个你可以最后一次告诉你的朋友还不还钱,如果他还不还钱的话,你可以保留这个微信的转账记录,然后去法院起诉你的朋友让他还钱。
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作为庭审证据,应注意以下三点:
1.能够证明所举示的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使用人为案件当事人。
一般而言,经过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通常可以与当事人相对应。但微信账号一般通过手机号注册,大部分账户未进行实名认证,其单独作为证据认定为当事人使用的证明力不足,需要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2.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作为电子证据时需重点审查其真实性。
虽然可以使用这些记录作为证据,但是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还是审查得非常严格的。
要求电子证据形式完整,且能够提交证据原件,否则证据真实性存疑。故应当及时保留重要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等,不得随意删除,也不得在诉讼中禁止于己有利的片段。
3.电子证据应当辅助以电话录音、短信催款、借条等其他证据,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
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时做好内容备注,对方未还款时及时催收,催收时明确欠款金额,完整保留相关证据。
但,其实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直接证据,一般情况下能够确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虽然转账记录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的事实,但不能排除双方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可能。因此,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一方仅凭转账记录主张借贷关系,如对方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则还需提交其他证据佐证借款合意,否则存在举证不能的风险。
对此,发生借贷关系时,要谨记以下三点:
一、签订书面合同或出具借条,并载明借款主体、借款金额、利息、借款期限及违约责任等核心要素;
二、明确交付过程,如遇大额借款,建议通过银行或微信、支付宝等转账方式交付,并注明系借款;
三、确定还款方式,为了避免日后纠纷,对于还款尽量出具书面凭证如收条或者通过转账方式还款,同时明确还款金额及还款性质。
1、朋友借钱,没有欠条,只有银行转帐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
2、如果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能充分证明朋友借钱的事实,法院会支持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