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法律证据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手机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是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的,但由于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和伪造,当事人使用手机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应当注意证明聊天双方的主体,聊天信息的完整性和获得聊天信息手段的合法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这样的证据有更强的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手机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手机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是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的,但由于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和伪造,当事人使用手机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应当注意证明聊天双方的主体,聊天信息的完整性和获得聊天信息手段的合法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这样的证据有更强的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微信聊天记录 是可以作为法律判决的参考证据的,而且随着人们的日常聊天观念的更新,大多数人已经习惯了微信聊天,所以我国法律也相对应做了补充和完善,法律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相对应的法律证据,但是微信聊天本身来说,是不具备法律效应的。之所以这么说,也是因为微信聊天本身就是日常的聊天社交,所以也包含很多的语境和语气,所以极易导致法律被滥用和误解,所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来看待问题。
1,微信聊天记录本身是可以作为法律判决的参考证据的。
其实在日常生活中,大多数人的社交方式已经改成了微信聊天,所以也正是因为如此,微信聊天也确实可以作为法律判决的参考证据。尤其是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微信聊天的事实证据,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2,微信的聊天记录本身是不具备法律效应。
其实这句话本身是不完整的,客观上来说,微信聊天是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客观证据,但是由于微信聊天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所以不宜具备相对应的法律效应。我国法律也会不断地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作出相对应的调整。
3,微信聊天记录,在一些复杂的案件审判过程中,也会特别的注意。
其实我们会发现由于一些刑事案件确实存在很多的难度,由于场景比较复杂,自然人一些信息也会在微信群内传播,所以这些聊天记录,自然也可以作为法律的判断依据。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已经承认了微信聊天记录的法律效应。
其实对于我们来说,微信聊天记录本身就相对完善,更能够记录本身的自然人之间的互动行为,所以这也就导致微信聊天记录常常被用来作为判断依据的法律证据。所以从某些方面来说,微信的聊天记录确实具备了相对应的法律效应。
聊天记录具有法律效应。
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证明案件事实信息的数字化信息,像是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短信、图片等各种信息,都是具有法律效应的。不过在这之前,必须满足几个条件,像是双方身份信息、是否存在合法性、聊天记录是否与案件相关等,否则就无法作为证据。
如果自己打算用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一定要用原件也就是APP上的信息。把相关内容截图,相当于失去了真实性,就失去了法律效应,也就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1、相关数字化信息
法律讲究的是证据,只有足够的证据,才能证明一些事情。而我们国家也有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其中就包括一些电子数据和电子文件。
常见的内容像是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短信和电子邮件、身份信息和通信记录、音频和视频等。这些证据虽然是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但是本身也属于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只要我们保证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就具有法律效应。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必须保证电子数据是原件。有明确修改或者剪辑的东西,是无法作为证据的。
2、满足三大条件
想要用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需要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大条件。
真实性就是双方的身份,我们要保证账号归属者是对方,像是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实名信息等,这些可以作为判定依据;合法性就是不存在威胁或者作假,这个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可能要参与质证;关联性就是和案件有关联,能够明确作为证据使用的聊天记录。对方随便一句话,没有任何关联信息,是不能当做证据使用的。
在实际生活中,有很多把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案例,不过需要经过严格的校验,被判定无效的例子也有不少。
3、尽量是源文件
对于数字化的证据,尽量要保证是源文件,不能有任何修改的痕迹。就算是打印或者截取片段,也一定要保留好原来的内容。毕竟现在科技手段发达,很多数字化信息可以造假,没有源文件法院轻易不会相信。
像是聊天记录这种东西,还要注意手机的使用,一旦我们把聊天信息给删除,想要找回可就难了。最好做一个备份,以备不时之需。
微信聊天记录有法律效力吗?微信聊天记录是有法律效力的,但微信作为证据要得到采信,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一) 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
如果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那么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事发案件没有联系。
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
1.对方当事人自认;
2.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
3.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
4.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从上面所述的四种途径,在于对方当事人和第三方技术的支持多一些,想要自己提交足以发挥作用的微信证据并不简单。
(二)微信证据的完整性
微信证据的完整性在于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因为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果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微信聊天是属于电子证据的一种,是可以做为法律证据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因此,从法律规定来看,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但是在庭审的时候是需要有原微信为承载体(也就是对话中的两个人之一的手机微信做为证据在法庭出示)或者是做了证据固化的,由公证处或版权协会(官方第三者文件佐证)的
单纯的非当事人微信的截图是没有什么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