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侵权责任法》公开他人微信与你的聊天记录到网络上是可能侵犯到他人的私隐权,具体需要看看聊天记录的内容是否涉及他人的个人隐私。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收集好相关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如何看待有人把与别人的聊天记录截图发到朋友圈?
这要根据聊天内容辩证的看待这种行为。
第一类,隐私性比较强的内容,这种是决对不能发到朋友圈的。这就是把人家的隐私公之于众,任何人遇到这种情况都会生气的。
不仅是侵犯了人家的隐私权,而且也变相暴露了自己的人格,这种随意暴露人家隐私的朋友又有谁会再交呢?
第二类,隐私性没有那么强的一般聊天内容,也不能随意的发到朋友圈。若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不得已需要素材,也一定要和对方说明,征得同意。
第三类,比较搞笑的玩笑式聊天,这好比一个段子,逗大家开心一下嘛,有快乐分享出来也是非常好的。
这种聊天内容一般不会有人反感分享的,不仅博大家一笑,而且无形中增加了自己的人气,一举两得,何乐而不为。
但是,在大千世界中长大的朋友,性格不同,看法也不同,在发送朋友圈的时候,不如都问一问一下对方的看法,这样关系更和谐更融洽。
那要看是把什么样的聊天记录发到了朋友圈,我觉得朋友圈发聊天记录无非就那么几种情况。
第一,秀恩爱。
一对恩爱的小情侣,把自己认为很甜的对话或者是其他的一些对话发到了朋友圈,我觉得并没有什么。无非就是秀个恩爱嘛,你没得秀,也不能拦着不让别人秀啊。
看到这类的聊天记录的时候,最多也就是羡慕嫉妒吧。再多的感情我也想不出来了。
第二,朋友的调侃。
好朋友在日常的对话中发生了一些比较有意思的事情,就想发个朋友圈表示一下纪念。
“这个人说了,他是猪,你们都看好了啊。”然后在下面配了一张聊天记录的截图。
这样的话,我觉得两个人关系好是没什么的。人家双方都不介意,你难道还要站出来打抱不平?无非也就是当成饭后的笑料来谈谈罢了。
第三,恶意中伤别人。
我觉得这是很过分的,我觉得不管我是不是当事人我都觉得这种做法不妥当。
你们之间有恩恩怨怨可以,但是那是你们之间的事情,为什么要公之于众呢?你这样把你们之间的矛盾展现在所有人的面前经过对方的同意了吗?
你只是觉得你是站在了正义的一方,就果断地发了朋友圈。怎么,你是想看别人是怎么样帮着你欺辱对方的吗?这种做法着实是很恶劣!
除了这些的话,我也没想出来什么别的理由发朋友圈带截图了。前两者都没什么的,小情侣的世界嘛,秀个恩爱是正常的,朋友之间关系好也是可以的。至于最后这一类,我真的是觉得太过分,你可以发朋友圈谴责一个人,但是你为什么要把你们之间的每一句谈话都对外公开呢?
这得看是发什么内容咯,而且是否经过对方的同意。
我在空间动态或者朋友圈上也经常看到,有的人会把与别人的聊天记录发出来。对于不同的情况和不同的原因,我觉得还是要区别对待的。比如说我有一个学姐,有一次她发了一个朋友圈,图片就是她和她男朋友的聊天记录,这就是我们平常所熟知的秀恩爱咯!聊天的内容是,我的学姐过生日的时候,她的男朋友给她发了一个红包,而且跟她说了生日的祝福,像这种类型的聊天记录,我认为就没有什么关系啊。
我学姐发出这个朋友圈也是为了感谢她的男朋友,而且感到非常的幸福和由衷的开心,才会发出来的。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有时候和自己的舍友或者损友们聊天,然后把对方怼自己的一些话发出来,这种是比较轻松愉悦的聊天记录,也没有什么,而且一般把聊天记录截图发出来的,都会给自己和对方的头像打码的。因为有时候日常的交流有一些对话就非常的经典,怼起人来就让你哑口无言,哭笑不得的,其实这种是带有搞笑成分在的,我认为把这种截图发到朋友圈也没有什么关系。
还有一种但是不常见的,就是把自己和对方**的聊天记录截图发到朋友圈,这也就是非常讨厌对方,而且想让朋友圈的朋友们看一下对方是怎样的人才会这样做,但是我个人非常不赞同这样的做法,因为即使你讨厌对方,那也是你和对方的私人恩怨,把和对方的聊天记录发到朋友圈,其实也是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本来是两个人的事情,但是一发这种聊天记录出来,我认为做的就有点过了。
我一般不会把自己和别人的聊天记录截图发到朋友圈,因为我觉得两个人的聊天是比较私密的行为,现在能够和自己聊天的基本上可以算是朋友一类的人,除了工作上的需要,微信聊天的基本上就是朋友家人,一般微信聊天的时候,两个人聊的话题基本上比较私人一点,所以聊天的人也不希望自己把聊天记录截图发到朋友圈,因为这个会让人很恼火,两个人聊天只希望两个人知道彼此的想法并不希望更多的人看到,但是也有一种情况是例外的,假如说在微信聊天的时候,有一些类似于通知的信息,比如说有什么拐卖信息或者说有什么好消息了,希望尽快让自己的朋友知道并且加以警戒的话,这时候我会选择把朋友的头像给抹掉,然后在微信里面发一个截图然后上面发一个通知,我觉得这事告知消息的一种方法也能证明自己没有胡说八道!类似于这样的消息我有可能会做一下的截图发朋友圈,但是其他的聊天记录的话我一般不会这么做!。
首先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个人隐私,无论是说话的方式语气还是说话的内容都不希望太多的人知道,而且朋友圈里面会有很多的人看到,这时候很多人有可能会给你点个赞,但是也有一种人会给你来一句乱七八糟的评论,这时候当自己的朋友也看到的时候,我想人家的心情会很不好,也有可能因为这件事情而失去一个可以聊天的微信好友!就算要截图发朋友圈的话,也尽量提前知会一下自己朋友!
微商把跟顾客的聊天记录发到朋友圈私,要看怎么发,如果把顾客昵称或者头像隐藏,或者个人信息隐藏,是可以的,但如果有其中一项显示了顾客个人信息,都属于侵犯个人隐私行为。
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3)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4)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5)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6)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7)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8)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微商跟顾客的微信聊天记录不经顾客同意,也没有把顾客的微信头像和昵称马赛克处理,就直接把双方的聊天记录发到朋友圈上,这算侵犯顾客的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