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情况而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常见的诈骗,有如下的形式。
1、借熟人关系进行诈骗。此类骗子往往是冒名顶替或以老乡、朋友的身份进行诈骗的。而受害人往往碍于面子或出于“哥们义气”,也只好“束手就擒”,更有甚者,把有人寻访看做一种荣耀,而“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继而“慷慨解囊”。
2、借中介为名进行诈骗。当前,此类诈骗案件有上升的趋势。现在有些同学出去做兼职、家教等,就可能会遇上这种情况。而此类骗子就是利用同学急于找到好的兼职、家教的心理,以招工点、兼职家教介绍所等名义进行诈骗或利用同学们作为其兼职劳动力,从中大捞一把。
3、以特殊身份进行诈骗。此类骗子多以社会上的“能人、名流”的名义进行诈骗,如谎称自己是导演、公安人员、商人、气功大师等,抬高自己身价,对找工作等难办的事表示“完全有能力”解决。这类诈骗手段较为单一,较易识破。
4、以小利取信,进行诈骗为实。此类骗子极为狡猾,采取“欲擒故纵”的方法,先以曾许诺的利益予以兑现,让你感到此人所做的事可信,待取得你的信任后,就狠狠地敲你一把,让你在绝对信任和不知不觉中蒙受重大的损失,此类诈骗计划周密、发现不易,危害性较大。
5、以遇到某种祸害急需别人帮助进行诈骗,从目前来看此类骗子多以走失的或财物丢失的学生、灾区群众、落难者等名义进行诈骗。事实上,这种诈骗手段大都比较原始,大家稍加思考就能识破。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诈骗罪的认定,有如下规定: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量刑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具体到本案,需要看对方是否有非法侵占发的意图,有没有欺骗的具体行为,如果有,便构成诈骗罪。例如,隐瞒真实身份,使用伪造的身份,虚构有关事实,有无恶意逃避当事人追索等等。如果当事人有这方面的证据,应当立即报警。
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作为庭审证据,应注意以下三点:
1.能够证明所举示的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使用人为案件当事人。
一般而言,经过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通常可以与当事人相对应。但微信账号一般通过手机号注册,大部分账户未进行实名认证,其单独作为证据认定为当事人使用的证明力不足,需要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2.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作为电子证据时需重点审查其真实性。
虽然可以使用这些记录作为证据,但是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还是审查得非常严格的。
要求电子证据形式完整,且能够提交证据原件,否则证据真实性存疑。故应当及时保留重要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等,不得随意删除,也不得在诉讼中禁止于己有利的片段。
3.电子证据应当辅助以电话录音、短信催款、借条等其他证据,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
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时做好内容备注,对方未还款时及时催收,催收时明确欠款金额,完整保留相关证据。
但,其实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直接证据,一般情况下能够确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虽然转账记录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的事实,但不能排除双方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可能。因此,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一方仅凭转账记录主张借贷关系,如对方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则还需提交其他证据佐证借款合意,否则存在举证不能的风险。
对此,发生借贷关系时,要谨记以下三点:
一、签订书面合同或出具借条,并载明借款主体、借款金额、利息、借款期限及违约责任等核心要素;
二、明确交付过程,如遇大额借款,建议通过银行或微信、支付宝等转账方式交付,并注明系借款;
三、确定还款方式,为了避免日后纠纷,对于还款尽量出具书面凭证如收条或者通过转账方式还款,同时明确还款金额及还款性质。
微信借钱给朋友,主要看钱是不是直接转账到对方的账户,你的证据在法律上可以成为证据链,那么直接上法院打官司就可以了。
要怎么做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一定要确定是本人
微信借钱套路深,反套路第一招,就是确定是不是本人。王二借钱给朋友,过了几个月要账,朋友却推托说那钱不是他借的,那天他的账号被盗,是不法分子冒充的。
事实上,找王二借钱的,真的是他朋友。因为王二挺二,朋友想赖账,故意推说是盗号者所为。所以,微信转账借钱,一定要确定是不是本人,电话语音沟通一番,必要时留一手录个音,免得借款人日后翻脸不认账。
2、聊天记录不能丢
手贱党处女座,没事就爱清空微信聊天记录,这实在是个好习惯,前提是你没在微信上借钱给别人。某处女座借钱给好基友后,觉得内存不够,痛下狠手删微信聊天记录,结果借出去的钱打水漂了。
为什么呢?当然是对方赖账,而债权方又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电子证据可作为法定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语音正是电子证据中的一种。证据面前,欠债人想赖账也难。所以,如果就算内存再不够,借钱的那个聊天记录也不能删!
同时,大家可以利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将聊天记录保存!微信聊天记录容易灭失,如不小心删除、手机丢失或格式化等,都可能导致图像、语音资料的灭失。因此,平时应当注意收藏对将来可能有用的图像、语音记录。
3.添加转账说明
微信转账中,我们很有必要添加一个转账说明,写明是这笔转账是借款。这将是证明你们有金钱往来,而是是借贷关系的有力证据。
值得一提的是,微信转账中要注意对方的微信号有没有绑定手机号,那样才能明确借款主体。
4、保留已支付借款的证据
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光是达成了借款的合意而没有实际支付借款的,借款合同不成立。所以说,仅仅只有借款的聊天记录是不够的。现实生活中,支付借款的方式主要有现金支付、银行账户转账、微信或支付宝转账、微信发红包等。
微信与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并不一定是其本人的,没有绑定银行卡的微信、支付宝账户也可以接收转账款,而且二者均容易出现盗用、冒用的现象。所以说,这两种支付方式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通过银行账户转账能看到对方账户的姓名,不易出错。而且能申请法院调取到相应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比较容易作为认定支付借款的事实。为了安全起见,建议大家通过银行账户转账的方式支付借款。
最后,微信转账借钱一般取证比较困难,要通过司法鉴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建议大家最好还是来个面对面,写借条借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