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办此案的法官王丽娜表示,他们通过电话联系的张女士,但对方不愿意拿这笔钱,用别的话搪塞工作人员,实际上就是不想承认此事。为了证明张女士存在“跳单”行为,王先生向法院递交了一系列材料,包括聊天记录截图、协议书、带顾客看房的视频等证据。王先生表示,根据聊天记录的内容,可以证明张女士购买了涉事房屋。同时,卖家也证明,该房屋确实是卖给了张女士,从付款到过户,这一系列过程中都有张女士参与。王先生与张女士签订的协议中已注明,张女士作为甲方,在看过乙方,也就是中介方提供的房源后,她及她的亲朋好友中,一旦有人购买该房产,张女士就应该支付相应佣金。法官王丽娜表示,经查证,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都应该按协议履行义务。双方也都同意接受调解,但张女士认为对方提出的中介费过高,只愿意支付1万元。经沟通后,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张女士当庭支付报酬1万元。
如果你在上一个中介那里签了委托协议(有可能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的),简单说,就是在中介签过自己的名字,不在此买房,你一样要付中介费,所以,你最终可能要付双份中介费。
签了看房协议,中介起诉跳单,当事人可能会胜诉,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法律分析
中介与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时,服务已经结束,客户通过其他有渠道的中介完成交易的,法院不会支持赔偿的。当事人被起诉到法院应当搜集证据,积极应诉答辩。法院会直接送达纸质的诉讼状、传票,需要签收,看是否是属于该法院管辖,如果不符合管辖规定,可以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需要为自己辩护,根据对方诉讼的事实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如果相关证据需要人民法院调取的,需要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所有准备完成后就等待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开庭时需要对双方的证据进行质证,并结合质证的情况和争议的焦点,进行答辩。被告对管辖权无异议的,应诉答辩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答辩状:正本一份,副本按原告人数提供;答辩状由被告亲笔签名或盖章,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证据:正本一份,副本按原告人数提。
3、被告主体资格资料:被告是公民的,应提供本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委托律师代为应诉人的,应向代理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并注明是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