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出台后,出轨不只是离婚的理由,无过错方还可以要求照顾性的财产分割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出轨证据的取证问题就成为大家关心的问题。
第一招,用自己的手机将他们聊天记录拍视频记录下来
首先,拍老公及第三者的微信账号页面,因为微信账号是唯一的并且是实名认证的,这样取证下来,对方就无法否认说,这个不是我啊。
然后,录制他们的聊天内容,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注意保持拍摄的连贯性。如果有语音的话,播放语音,用以确认是老公的声音。
在与婚姻案件当事人沟通时,我发现很多女性是用拍照的方式取证,我想说,录视频后拍照是辅助证据,不一定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为只拍自己认为有用的部分聊天证据,不能确认身份问题,也不能
但实践中发现,很多女性当事人在取证时,喜欢用自己的手机拍照取证,但关律师要告诉大家证明自己没有篡改过。
如果在庭审时,对方已经删除聊天记录,并否认照片里的就是自己,这个法院很难认可采纳。
第二招,用老公的手机录屏取证
很多人不知道手机有录屏功能。录屏功能怎么用呢?
首先,打开手机的录屏功能,一般上拉或者下拉菜单栏里就有。打开录屏功能后,按顺序打开微信,点击“我”,点击“设置”,点击“账号与安全”,这样做的目的时录下微信账号和绑定手机,就不能否认聊天的人是他自己了;
然后打开老公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点击第三者的头像,录下微信号以及绑定手机号(有的会显示);
继续不间断地将他们聊天记录从前往后录制,有图片的点开图片,有语音、视频的也都播放一下;
最后就是点击保存了,然后将保存的视频从你老公手机上发到自己手机上。
第三招,如果你老公的手机没有录屏功能的话,就用他的手机把聊天记录发给你。
找到他与第三者的聊天对话框,点击多选,选择他与第三者所有的聊天记录,然后合并转发到你微信上。
当然,也可以用你老公的手机截图转发到你自己手机上。
那么费这么大劲收集这些证据有什么用呢?
民法典出台后,出轨也属于婚姻过错,离婚时会影响财产的分割。还有一点,这些证据可以用来对付那些吃着碗里的,看着锅里的那号人,我不想结束婚外情,也不想离婚。
那么。这样的证据,就可以成为法官判决离婚的证据。
这一个越来越重视隐私的时代,也是一个隐私常常被各种途径泄露和侵犯的时代,对于婚外情的取证,会涉及到出轨配偶和小三的隐私。
配偶之间有忠实义务,而忠实义务派生出配偶的知情权。
互相忠实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婚姻法》第4条规定、《民法典》第1043条),而内心情感世界和性行为通常是隐秘的,要探知配偶是否出轨(包括精神出轨和身体出轨),必然涉及对配偶隐私的掌握,即夫妻之间享有知情权。
忠诚义务及其派生的知情权是维持夫妻关系、维护家庭完整的基础。
隐私权与知情权是此消彼长的。而配偶的知情权,是有一定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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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带着亲友到酒店踹门、闯入第三者的住处,这种证据从来源上就是不合法的,即使反映了客观事实,也很可能不被法院采纳。
至于拘禁、暴打配偶和第三者,甚至当众扒其衣服、拍裸照,更是触犯了法律,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司法审判中,证据“合法性”的尺度经历了三个阶段,越来越宽松——
第一阶段:偷拍偷录的证据一概不采纳(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3月6日《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
第二阶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非法证据(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这一条在2020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已经被取消);
第三阶段:“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是非法证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6条)。加入“严重”二字,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明显放宽。
但是,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大力加强了对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明确隐私、个人信息在法律上的定义以及两者的关系(第1032条、第1034条);
第一次在法律条文中提出隐私权的概念,将“隐私权”列为人格权的一种(第110条、第990条);
对隐私从各个角度进行全面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第1032条),规定了禁止行为(第1033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和条件(第1035条)、信息处理者的义务(第1037条、第1038条、第1039条)、对死者隐私的保护(第994条)等。
对婚外情的取证,如何把握尺度及运用合法有效的方法,关系到能否在诉讼中被认定为合法证据而受法官采纳,证明配偶的婚外情。
C
导致离婚的结局,本质是夫妻二人感情确已破裂。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了准予判决离婚的法定事项。根据我们团队处理过几千宗婚姻案件的统计,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出轨"、"家暴"系绝大部分导致离婚的根本原因,深受其害的非过错方迫切希望尽快判决离婚、重新调整新生活,此时此刻寻求法律途径提起诉讼离婚也绝非一时冲动那么简单。
同时,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即离婚诉讼中过错一方存在"出轨"、"家暴"的情况,非过错一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因此,非过错一方要证明对方存在"出轨"、"家暴"的事实,不仅在争取判决离婚中至关重要,而且更有助于索取赔偿。
俗话说的好,"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因此要证明过错方存在"出轨"、"家暴"的事实,而另一方面,没有证据会导致案件败诉,但未必"有证据",证据就一定"用得上"。简而言之,有证据的同时,要确保证据能够有效使用,也即取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得以被法庭认可。
而大多数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发现并收集到的证据,我们只要对"出轨"、"家暴"有基本的社会认知,所收集到"证据"一般已经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因此,以下我们针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分析,教你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一、关于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合法性,是指利用某物品(或其他形式)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的合法性,即某些特定证据材料运用的合法性。但作为信息载体的证据资料不讨论"合法性"问题。举例:一份约定男方婚内期间不得出轨、家暴的书面协议本身并不存在"不合法"问题,若经夫妻双方签字确认后该协议成立且生效。
但若在庭审过程中未经质证,那么该书面协议便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这并不等同于该份协议的所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不合法"。
其次,如果前述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为,"男方已于X年X月X日出轨第三者,但女方基于顾全家庭和睦长久选择原谅,男方如有再犯则净身出户"则该协议所反映的案件事实可能因违反当事人一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协议约定对双方不产生约束力。但对协议效力或者内容的法律判断,并不等于对该份证据运用方式的合法性判断。
即就算协议无效,依然可以用来佐证协议当事人有曾经"出轨"的特定事实。故该份证据具备合法性。
二、非法证据排除
在实践处理民事诉讼过程中,多数主张的非法证据,主要指取证方式非法,具体则指当事人因取得或者形成证据的方式重大违法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从而导致以该方法所形成或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从1995年3月6日最高院对河北省高院发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法复〔1995〕2号)(已失效)中(下称"批复"),再到最高院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已被修订),最后2015年颁布的《民诉解释》,结合实践经验,总结以下三类非法证据形式:
1、私自录音、录像
私自录音、录像的证据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尚未统一裁判尺度。法院在认定私自录音、录像证据时,一般有以下五种思路:
(1)是否属于《证据规则》第六十八条或《民诉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应予排除的证据;(2)是否为就对方当事人不诚信行为而采取的补救措施;(3)是否侵害到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4)该行为是当事人采取诉讼外的证据保全手段,不应予以排除;(5)并非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故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相关案例,法院一般不予排除原、被告之间的通话或者谈话录音证据除,但对当事人在法庭调解或者庭审过程中的录音,法院则多不予认可,该认定实际上适用了《民诉解释》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2、设置陷阱取证
通常,法院不予排除此类证据的理由包括以下五点:(1)被告的侵权行为并非因原告引诱而产生,因此原告取证行为并不妨碍被告承担侵权责任;(2)该取证办法未被法律所禁止;(3)是否有利于解决此类案件取证难问题,起到威慑和遏制侵权行为的作用;(4)取证行为实质上的正当性;(5)是否侵犯到被取证人的合法权益。
3、胁迫取证
所谓"胁迫取证",是指民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订立合同。
综合以上三种形式的归纳,民事证据非法性排除应综合取证手段、内容、场合、公序良俗等综合认定,对于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当然排除,对于未达到"严重"程度在证据合法性方面一般会得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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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可谓是五花八门,但这方面证据比较难以取得,而且单独的证据也很难证明一方有婚外情存在,所以应当尽量多地准备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便于法官综合判断:
1、照片:显示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
2、录音: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如与配偶谈话中配偶承认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等;
3、录像:显示配偶与第三者婚外情关系的各种录像;
4、手机短信: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有时候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还可能通过短信联系,谈到婚外情的问题,这种短信都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
5、电子邮件:有时配偶会与第三者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其中也会涉及婚外情内容,有些当事人也会将邮件内容打印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也有些采用公证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保留。
6、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如我们在案件中经常碰到的,有婚外情的一方曾给配偶写过的保证书等,保证不再与某某发生婚外情关系,这样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帮助证明配偶有婚外情行为。
7、周围邻居、朋友的证言婚外情的取证方式要注意,无论是你自己亲自取证,还是请其他人帮你取证,必须要注意的是,都不能侵犯个人权利,否则,法院将不会采信。比如:纠集多人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等,那样的话,不仅法院不会采信,在法律上还是一种侵权行为。
郑凡的建议(从专业的角度告诉你,很重要,请细看)
原配不要直接进行婚外情取证,虽说当事人有基于配偶身份的知情权,但很多原配既没勇也不会谋,很容易打草惊蛇,也很容易侵犯对方当事人的隐私权,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
同样,原配也不要冒昧去“捉奸”,现场抓奸风险大,不可控因素更多。
原配们还需要格外谨慎在微博、朋友圈等社交平台和网络上公开配偶和小三出轨的实锤证据(如有不实的,属于侵犯名誉权,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这种做法是否侵害配偶的隐私权,存在争议。
有观点认为,这属于“婚姻维权”,是对有错在先的出轨配偶的警告。
原配可将自己与配偶的对话,自己与第三者的对话偷录下来,将配偶和第三者的对话偷录下来,但要保证真实性和完整性,不能剪辑、修改。
尽量不要使用国家禁止买卖的针孔摄像机以及只有法定职能部门才能使用的特殊监听监视设备。
在公共场所的偷拍偷录(安装摄像头除外),原则上不侵犯隐私权。因为人们在公开场所的所作所为是为不特定公众所能看见的,法律推定不存在隐私。
在自己的私人场所偷拍偷录的,原则上不侵犯隐私。住宅是夫妻生活的私密场所,如果在自己家里安装摄像头偷拍偷录,通常来说是没有侵犯配偶的合法权益,自己家的车辆则相当于住宅的延伸空间。
如果有必要,可在家用车安装GPS定位,了解配偶行踪。还可在住宅安装摄像头(下载APP实时查看)。一来防盗,二来了解小孩的照看情况(尤其是非亲属照看),三来取证。如果配偶拒绝,有没有合情合理的原因的,可初步判断或有端倪。
如果是在其他人的住宅里、车辆里,或者宾馆、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则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所取得的视听资料是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
如果是从远处拍摄他人住宅或者车辆内部情况,一般而言不侵犯隐私,当然具体要由法官根据个案情况自由裁量。
进入配偶的实物空间或网络空间取证,原则上有效。包括一方翻查配偶的车辆、物品(包括信件、日记本)、衣服、包包;一方查看配偶的电脑、手机、IPAD等电子设备;一方进入配偶的微信、QQ、邮箱等网络空间等等。
通过这类途径获得的证据,属于配偶知情权的范围,原则上没有侵犯配偶的隐私权。
原配还不能侵犯第三者的实体(实物)空间。未经第三者本人同意,当事人无权翻查第三者的任何物品,也无权进入第三者的住处。
进入第三者网络空间,取决于该空间是否公开以及进入的渠道——如果第三者的该网络空间是对外公开的,或者通过出轨配偶的渠道进入该空间,那么取得的证据是合法的。
载有第三者隐私的物品能否作为证据,主要看该物品的取得途径是否合法。
载有出轨配偶和第三者隐私的、属于第三者的物品,包括电脑、手机、信件、日记本,如果取得途径不违法,比如这些物品是第三者交给出轨方的,或者遗漏在出轨方车上的,被出轨方的配偶取得,可以采纳作为证据。如果取得途径违法,比如是出轨方或其配偶通过某种手段秘密取得,则不可采纳作为证据。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对婚外情取证时,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证据被法院认定为非法证据而不被采纳。
当然,有些证据,在诉讼中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但对法官的自由心证有一定影响,或在双方协商时能发挥作用,或通过其他渠道能发挥作用。
我认为没有做错,看一下聊天记录也是非常正常的事情,毕竟她才是你最重要的人,你们两个应该互相扶持才对,你们两个人之间没有秘密才是最重要的事情。
可以当证据,证明她有出轨行为,毕竟她是过错方,当然,如果能找到近期她出轨的证据,更好,毕竟过了三年,法院不好判定
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出轨的证据的。但聊天记录必须查证属实,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才能作为证据使用。根据相关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且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材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