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如果聊天记录中,不仅包括转账记录,还包括双方的聊天记录,能够从聊天记录中明确借贷关系的存在,这时的转账记录是让债务人还款的强有力的证据。在仅有转账记录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打电话时的手机录音等方式先确认双方借贷关系,起诉后再提供转账记录来证明,也是可以拿回借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没有欠条,只有微信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可以起诉,至于胜诉的概率则需要看双方的证据,若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借款的合意,再结合转账记录自然胜诉的概率是很大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只有微信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可以起诉,但是只有转账记录,而对方提出抗辩的,可能导致借贷的主张不成立,因此,微信聊天记录若能证明借贷合意,则案件胜诉概率比较大,若不能证明借贷合意,对方又提出抗辩的,则可能导致借款合意不成立,胜诉概率就小很多了。
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作为庭审证据,应注意以下三点:
1.能够证明所举示的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使用人为案件当事人。
一般而言,经过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通常可以与当事人相对应。但微信账号一般通过手机号注册,大部分账户未进行实名认证,其单独作为证据认定为当事人使用的证明力不足,需要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2.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作为电子证据时需重点审查其真实性。
虽然可以使用这些记录作为证据,但是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还是审查得非常严格的。
要求电子证据形式完整,且能够提交证据原件,否则证据真实性存疑。故应当及时保留重要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等,不得随意删除,也不得在诉讼中禁止于己有利的片段。
3.电子证据应当辅助以电话录音、短信催款、借条等其他证据,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
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时做好内容备注,对方未还款时及时催收,催收时明确欠款金额,完整保留相关证据。
但,其实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直接证据,一般情况下能够确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虽然转账记录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的事实,但不能排除双方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可能。因此,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一方仅凭转账记录主张借贷关系,如对方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则还需提交其他证据佐证借款合意,否则存在举证不能的风险。
对此,发生借贷关系时,要谨记以下三点:
一、签订书面合同或出具借条,并载明借款主体、借款金额、利息、借款期限及违约责任等核心要素;
二、明确交付过程,如遇大额借款,建议通过银行或微信、支付宝等转账方式交付,并注明系借款;
三、确定还款方式,为了避免日后纠纷,对于还款尽量出具书面凭证如收条或者通过转账方式还款,同时明确还款金额及还款性质。
只有转账记录我们是可以起诉的,但是只有一个记录是很难让你取得胜诉,你需要其他证明提供佐证才能有把握取得胜诉。转帐记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取决于具体情况,不同情况下的证据不同。
法律分析:只有转账记录我们是可以起诉的,但是只有一个记录是很难让你取得胜诉,你需要其他证明提供佐证才能有把握取得胜诉。转帐记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取决于具体情况,不同情况下的证据不同。1、可以看出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转账的明确信息,如果双方之间不仅有转账记录,还包括双方的转款交流聊天记录,则可以从聊天记录中阐明贷款关系的存在。毫无疑问,此时的转账记录是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有力证据。2、没有有利的信息,借款的事实无法确定。在线上聊天记录中,如果没有明确提及双方之间的贷款关系,甚至只有一个转账记录,那么转账记录的证据就非常薄弱。此时,法官也无法确定转移是否是由于贷款关系,也许是出于其他原因。在这种情况下,转账记录无法确认债务人。在这个问题上,债务人可以说这是债权人给他的钱,为了更大把握取得胜诉你可以从以下方面收集证据:1.手机短信线上聊天记录进行取证。例如,短信的内容包括提及还款,以及对方的答复是否已承认借款。2.可以去银行领取一些提款或转账单据。3.有双方可以录制的音频,例如在电话上提钱或者确认借钱。4.确认是否有第三人在场,即借款时,第三人可以证明双方都有借款。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