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和指导,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律师的不法行为;
2、律师协会也有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案件的职责
3、法律依据:
1)《律师法》(2012修正)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律师法》(2012修正)第四十六条 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
当时应该咨询清楚如果交了定金是否能退,为什么会那么大意没拿订金单的呢?回家后发现应该第一时间打电给律师说订金单的问题,约好哪一天再过去拿。而且就算没订金单他那里也应该有底的,办事处应该还有摄像头可以查一下。
可以。
为了统一司法实践中互联网电子证据举证、认定标准,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在全省率先出台《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下称规程),让一直困扰法院审理的电子证据认定难题有了新解决路径。
电子证据类型大幅度扩张,从电话录音、视频录像向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类型扩展,逐步成为主要电子证据类型。据南沙法院统计,电子证据中最主要的证据形式是微信证据。
占所有涉电子证据案件的65%,其次是电子邮件和短信,分别占14%,支付宝和QQ共占约7%。在涉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金融类纠纷中,也出现电子合同这一新的证据类型。
规程参考已经颁布施行的电子签名法以及尚在审议过程中的“电子商务法”,结合实践中出现较多的证据类型,将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限定为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支付宝或其他具备通讯、支付功能的互联网软件所产生的,能够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信息。
扩展资料:
对于微信中的聊天记录,规程要求,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要素包括几个方面:
1、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2、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3、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根据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中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法院在采信微信相关的证据时,由于微信并未强制进行实名认证,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对方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码以及聊天中透露的相关信息内容,法官可以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综合相关信息,适用高度盖然性原则分析认定微信使用者的身份。
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问题,则可以通过双方各自所持有的微信聊天记录,对比分析是否存在删除篡改关键内容的情况,据此作出事实认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微信QQ聊天记录将成有效证据
正规网站或者公司的律师,在有牌照的情况下,是可以相信的。不过在网上,可能也会遇到骗子,他们故意把自己伪装成律师模样,对消费者进行欺骗。建议在网上找律师的时候,一定要小心谨慎,特别是在提到钱的时候,要多留个心眼,避免被对方欺骗。
其实普通的问题,没必要在网上咨询律师,我们可以直接拨打法律援助中心咨询热线,有专门的的律师会为我们解答。电话和上网咨询,本身是一样的。如果真想面对面,可以直接找个考虑的律师所,当面询问相关事务。
1、正常情况可以相信
现在很多律师,会专门在网上注册账号,帮助需要法律援助的人。而现在网络上也有很多专业的律师网站,上面有律师信息,我们可以免费咨询,也可以花钱咨询。只要自己选择的是正规网站,对方有律师牌照,他们所说的话就可以相信。
毕竟律师是他们的职业,我们咨询问题也是付费的,在双方不认识的情况下,他们没有骗人的必要。一方花钱买另一方的服务,属于合法交易,不用特别担心。
2、假冒律师
当然,网络上的骗局到处都是,不排除一些人为了骗钱,弄一些假网站和假牌照欺骗消费者。这个时候,我们就要看咨询的方法,一定要选择正规网站的正规律师。另外,我们在咨询的时候,不要随意添加好友,就在官网上询问,这样也有相关记录,出现问题可以用聊天记录维护我们的权益。
尤其是一些主动接近你的人,真正的律师没有那么闲,他们的能力也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大。我们要理智面对网络上出现的事情,不要轻易相信别人。在律师给到了相应回答后,我们也要自己去查询法律条款,确保信息无误。
3、法律援助中心
其实国家专门为不懂法律的人,设定了法律援助中心,还有相应的咨询电话。如果我们有问题的话,可以直接打电话询问,只要没有占线,在对方的工作时间内,都可以得到自己想要的答案。在一定程度上,网上咨询和电话咨询,本身是没有差别的。在网上要花钱不说,还容易被骗,不如直接选择援助中心。而援助中心的律师,也都是专业人士,他们同样有相关的牌照。
能够作为法律证据。
理由如下:
第一,从立法的技术上看,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电子数据是本次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证据类型,电子数据可以归结为以电子、电磁、光学等形式储存在计算机中的信息,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资料。QQ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形式证据,经查证属实后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法律证据。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制作经过。”可见,QQ聊天记录的证据能力是没有问题的,可以作为法律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第二,从立法的本意来看,《民事诉讼法》明确将电子数据纳入证据目录中,但不能穷尽证据的各个方面。这一规定意味着包括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甚至是微博私信等电子数据都有可能作为法律证据呈堂。QQ聊天记录虽然大多数是以虚拟身份进行,而且聊天记录也有虚拟内容,但从证据学的角度分析,QQ聊天记录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应满足以下三大要件:①、QQ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能证明案件事实真相;②、QQ聊天记录和案件事实必须具有一定的关联性;③、QQ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由当事人按法定的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和律师按法定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第三、从立法的实践来看,现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工作和商事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此同时因网络纠纷引起的民事纠纷不断增加。电子数据这一高科技电子介质为载体的证据形式随之必然进入司法领域,对我国现有的证据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案中,原告李某提供了大量的被告王某QQ聊天记录,用以证明被告出轨,且能证明QQ昵称是被告本人,同时还有被告立下的保证书相互印证,形成了充分的、完整的证据链,因此可以证明被告出轨的相关事实,因此立法实践中QQ聊天记录能够成为法律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相关事实。
希望采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