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当大家看到婚外恋这三个字的时候,就对两个人非常反感了。毕竟很多人都会忠于感情,婚外恋就代表有一个人出轨,有一个人是小三,所以大家都会带着有色眼镜继续看他们的聊天记录。
一、婚外情很难真正在一起。
这个女孩是在刚认识这个男孩子的时候就被他深深吸引了,两个人很快成为了情侣关系,后来这位女士才知道这个男生是有家庭的。刚开始女士接受不了成为小三的事实,但慢慢地由于太爱这个男子,所以他一直给这位男子做了两年的小三。经历了两年的婚外情以后,他才发现这个男人根本不会为了自己离婚,所以她才想到了放弃。从两个人的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到这位男子经常用一些情话哄骗这个女孩子,但是他根本不会为了这个女孩子而离婚,所以大多数的婚外情这些男人只是想和外面的女人玩玩而已,根本不会和自己的老婆离婚。
二、大家看不惯这样的行为。
不管对于这个男人还是对于这个被称为小三的女人,大家都没有同情之心。因为他们两个人在刚开始有婚外情的时候,就已经破坏了原有的家庭。从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这个男子可能在家里面过于寂寞,才会一直哄骗这个女士,他一点离婚的意思也没有,也就是说这个小三只是他摆脱寂寞的人罢了。这个女人在知道男方有家庭以后还当了三年的小三,可见他根本就没有因为自己破坏别人的家庭感到自责。
我们不排除婚外情中也有真爱的成分,但男人大部分都不会为了外面的小三和自己的原配离婚,所以很多人看到这个聊天记录之后,仿佛感受到了婚外情对女孩子的影响。
微信、QQ等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使用,但有一定的要求。
一、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二、对此类电子证据的要求:
微信、QQ等社交软件的聊天记录,在作为证据使用时,仍然与其它证据的要求一样,需要满足“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真实性,是指微信、QQ聊天记录内容必须是真实的,不能是修改伪造的。这种电子证据比较容易获得,但也是比较被修改数据的。向法庭提供时不能伪造修改聊天内容,必须保证聊天内容完整。在法庭上,法官会要求当庭展示手机微信聊天记录,从微信当中当庭查看是否真实内容,不能是简单的打印截屏下来,原件必须保存好的。
如果害怕手机丢失或者数据被删,可以到公证处对重要证据办理公证保存。公证处在办理此类公证业务时,会要求机主亲自前往,审查聊天记录是实名认证过的微信用户的真实聊天记录。公证员会对手机登录微信过程,和哪个用户聊天内容,进行截屏打印,出具公证书,并且附录公证光盘。关联性就是聊天内容必须反映出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外遇事实,不能和本案无关。
三、聊天内容在证实出轨行为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微信、QQ等聊天记录也可以作为出轨证据使用,如果只凭这一份证据来认定夫妻一方是否出轨的时候非常少,法官审理离婚案件肯定是非常谨慎的,认定外遇出轨也要非常谨慎,如果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比较短暂,涉及外遇事实并不是很多,或者比较模糊,那么法官可能就不能给你轻易认定外遇的事实,还需要你提供其他的证据来充分证明,例如录音证据,外遇照片,开房记录等等,如果没有,那么法官可能就无法认定外遇事实存在,这不是法官的偏袒,而是法律必备的谨慎,在事实真相不能充分证明的情况下,法律谁也不会帮组,不站台,原告也不帮,被告也不帮,法官处于一个中立的态度。比较你要主张对方有外遇的事实,你就必须有举证的义务,要举证充分证明这个事实存在。
其次,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有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只有在判决离婚的前提下,并符合规定的情况,才有可能获得损害赔偿。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没有详细规定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问题,仅作了较为原则性的规定。
嗯,猜测是这样:当时你没有接 ,当时他想说的心情和意愿是非常强的,过后,这个事情,或者这个心情和意愿就冷淡下来了,你再问什么事情,他已经不想说了吧,嗯,也可能是因为你们正处在闹分手阶段, 所以,很多情绪,也不是很稳定,所以,他一会想说,一会又不想说了 ,也是这个原因吧。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你是怎么知道他们之间出轨的,如果你还不明白就不用删除,你要考虑考虑要这个家庭和睦幸福美满,你不要担心装作什么都不知道,心里要壮事,该吃吃该喝喝,用心把他拉回来,为了孩子为了家庭还是自己去处理,如果你还爱他就去好好地处理好,人这一辈子哪有不犯错误的,改了还是好的,毕竟还是完整的家庭,不哭不闹不炫耀,一定要慎重地考虑,别人只是给你个建议,大事小事都要想的周全一点。
这个不违法,但是会惹来人的流言蜚语,招人恨,会被唾沫星子喷死!
他已经对现任失去感觉,激怒现任提早分开。情人终归是情人,回味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