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对。不管目的和条件如何,都是错的。黄磊曾经说过:“我觉得女儿15岁谈恋爱很正常。爱就是爱。我觉得在青春期的爱情种子里很美好。早恋这个词是个混蛋。她的日记没锁,我也不在书桌上看。我从来没读过。她的手机我也看不懂,也永远看不懂。我要从现在开始教她这是对是错,我自己也犯了错。她怎么知道什么是对的?手机有什么好看的?如果你知道了呢?她给那个男孩发了一条信息,说我喜欢你。你能把她锁起来吗?断腿?所以,中国很多家长的教育都是混蛋......
女儿当然应该有秘密。少女没有秘密怎么活?永远留在心里是她最宝贵的财富。我绝对不会分享。是尊严。我们的名人特别缺乏这种对别人的尊重。“父母总觉得你好,做了很多不择手段伤害孩子的事。在他们看来,什么都不是压垮孩子的最后一根稻草。我们说抑郁症大部分是出身家庭带来的压迫感,但父母只认为孩子内心的软弱是孩子的问题。很少有父母会反思自己。适用于所有人,不是从身份制高点谈事情。侵犯隐私,践踏尊严,打击自信。对孩子有好处吗?是好是坏。语言攻击对孩子来说更难懂吗?往往是我们最信任的人做了最让人失望和心寒的事。
记得高中被爸妈偷偷翻日记和手机的时候,很难过,大吵了一架。我觉得自己被剥光了衣服。站在他们面前,我说你根本不尊重我的隐私,根本不信任我。在他们眼里,他们没有对孩子的尊重和隐私的概念。他们说我是你的监护人。我看不到什么?你只是应该让我知道,我真的很生气,很久以来就想离家出走,但每次想起这件事,我还是觉得很难过。
他们给我造成了心理创伤。成年人可能只是觉得我们心理承受能力弱,多愁善感。每次我想买东西,不管是什么东西,他们都会先看价格,然后说要懂得养家糊口,这样我现在花钱就会有罪恶感。所以我从小就很自卑,甚至内心扭曲。长大后发现再怎么努力也摆脱不了这种感觉。我只是不能非常讨厌他们。如果我能逃离这个家,我希望我永远不要回去。我想说,其实外界带给我的打击和伤害并不多。我的自卑、敏感、痛苦,大部分都是我最亲的父母,出身的家庭造成的,深植于我的内心。在未来的每一个幸福时刻,都会是对你最致命的打击。
首先家长随意翻孩子聊天记录,这是一个非常不好的行为,也是不尊重孩子的表现,孩子虽然是未成年人,但是也有自己的自尊心,孩子肯定是希望得到尊重的,也不喜欢被别人偷窥隐私。
家长随意翻孩子的聊天记录,可能是出于对孩子的关心,有可能这个孩子正在青春期,他不愿意跟家长说一些他内心的事情,家长又比担心,所以单方面的就想通过偷看孩子的聊天记录来了解孩子的内心世界,究其根本,就是家长和孩子之间缺少足够的沟通。
如果你是那个被家长偷窥了,聊天隐私的孩子,你可以告诉你的家长,你不喜欢别人偷看你的隐私,你觉得家长应该尊重你,当然你也应该告诉父母,你让父母不要担心你,你自己会处理好自己的事情,只要你的行为举止不异常,我相信你的父母也不会,有这么强的控制欲,他也能够换位思考,尊重你的。
偷看孩子聊天记录违法吗
郑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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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偷看孩子聊天记录违法吗
1、如果成年了,聊天内容涉及到个人隐私的,一般情况下算是侵犯了您的隐私,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基于关系,在传统习惯上,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会追究责任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二、隐私权侵权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隐私权侵权认定的标准如下:
1、主观具有过错;
2、违法行为的存在;
3、损害结果发生;
4、具备因果联系法律分析:父母偷看孩子的隐私犯法。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隐私利益是受法律明确保护的一项人格利益,因此构成侵害隐私利益的,行为人就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我国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停止侵害。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2)赔礼道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3)赔偿损失。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二是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指财产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未成年人隐私的独立性常被隐于家庭、学校的团体性之下而受到忽视。在成长过程中,因为家庭教育、生理等一些原因,很多孩子逐渐不愿与家长沟通,这就导致很多家长出于“为孩子好”的考量,会通过偷看孩子日记、信件、聊天记录等方式来获知孩子的心理动态。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二)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三)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一些家长认为,有时候为了解孩子的身心状况,更好地教育引导孩子,可能需要查看孩子的通讯内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过于刚性和严苛。父母一方面虽然要尊重未成年子女的隐私,但另一方面作为监护人,也有教育引导未成年子女和保护其免受不法侵害的责任。记者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见,除了上述3种例外情形,即使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也不得开拆、查阅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但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也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包括“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等,因此,部分家长有上述担忧也是情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