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州临海有位老板吴某摊上大事了,先是与妻子唐某感情不和,甚至闹到了离婚的地步。后来,无意间翻看妻子手机,竟发现一堆暧昧的聊天记录,顿时气不打一处来。
更令他愤怒的是,妻子暧昧对象竟然还是自己店里员工:不但赚了我的钱,还勾引我的老婆.....简直就是道德沦丧啊,吴老板越想越来气。然而,不可思议的是,现吴老板却被警方刑事拘留,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是员工冯某与老板娘唐某确实存在暧昧关系,冯某通过微信聊天工具对老板娘展开了猛烈的情感攻势,并且通过微信聊天挑拨老板与老板娘的关系。看了聊天记录的吴老板气愤不已,叫来5名兄弟先是对员工冯某进行了一顿暴打,随后使用言语恐吓等手段。
后来吴老板又将冯某关在房间里,多次殴打他身体,并逼着他写下一张纸条和支付人民币8000元。
△冯某被拘禁的房间
△冯某被逼迫写下的纸条
虽然吴老板简单粗暴的处理方法一时发泄了自己心中的愤恨,但是却触犯了法律。上盘边防派出所接到冯某的报案后,迅速抓获了犯罪嫌疑人。今年1月8日,吴老板等4人因涉嫌非法拘禁案被警方刑事拘留,另两名犯罪嫌疑人被上网追逃。
吴老板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
已严重触犯了法律
在记者的采访中吴老板也表示自己不懂法律,妻子和员工搞暧昧让自己非常愤怒,想打一顿出出气。但他并不知道自己触犯了法律,吴老板为此懊悔不已。
这里小编呼吁大家知法懂法守法,
不然只能和吴老板一样“赔了夫人又折兵”
让小编来给你科普一下“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小编温馨提醒:
遇事要冷静,控制情绪,减少暴力行为。冲动是魔鬼,在你想要发脾气的时候,可以多想想美好的事情。或者尽量压抑自己的火气,和对方心平气和地讲道理。如何道理说不通,事情无法解决那就及时的拨打报警电话。
【案例】:林某,女,1984年出生,为深圳某医院的医生。2018年6月15日,林某在参加深圳某幼儿园组织的“我的爸爸是超人”父亲节亲子活动时,与参加该活动的另一幼儿的妈妈唐某进行了掰手腕比赛,在比赛过程中林某受伤。
事发后,幼儿园马上安排校医检查 ,并及时拨打120求救,随后林某被送往龙岗中心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肱骨远端骨折、右桡神经损伤,住院治疗12天。(肱骨骨折,大家自己理解吧,挺严重的)
后林某转至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继续治疗,行右肱骨骨折钢板螺钉内固定术并住院15天。出院后,林某陆陆续续进行了康复治疗,持续近3个月。治疗加康复,共花费66707.37元,其中个人缴费31746.07元,医保统筹/公医记账34961.27元。
2019年1月25日,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后出具了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对林某涉案损害造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
随后,林某就所花费的医疗费,以及工作受影响所导致的误工费,向掰手腕的另一方唐某提出了索赔,要求对方赔偿各类费用共计37万元。(林某作为医生收入还是比较高的,医药费花了6万,但是工资、绩效受影响不小)
因多次协商不成,林某一纸诉状将唐某和龙岗某幼儿园告上了法庭。
林某诉求唐某赔偿37万元,幼儿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1、唐某是导致自己受伤的直接责任人。 在掰手腕过程中,就在自己已经将唐某的手腕掰倒,准备起身离开时,唐某却突然发力掰自己的手,这才导致自己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正是因为唐某在 游戏 过程中未遵守规则,在自己放松之后突然发力,才导致自己受伤,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幼儿园作为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也应当负责,有两点原因:
一是: 该活动的名字叫“我的爸爸是超人”,根据活动方案应该由孩子的爸爸参加,那为何会让两位妈妈进入到比赛场地?可见幼儿园对于参加比赛是父亲还是母亲是一种放任的态度。另外,两位妈妈进入到指定的比赛场地后,没有任何工作人员或裁判制止,而是放任两位妈妈进行比赛。以上足以证明幼儿园作为活动的组织者,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是: 因幼儿园没有提前安排谁与谁进行掰手腕比赛,自己和唐某自行配对后,到了幼儿园指定的地方和桌椅进行比赛。既然幼儿园对此次掰手腕比赛提供了指定的地方和桌椅,就应该对所有进入该区域的人员及竞赛选手做足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可当时幼儿园并没有对两位妈妈进行任何知识讲解,没有尽到相应的安保责任。
综合以上可以看出,幼儿园组织了这场比赛,却未做好比赛的管理和安保工作,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其应承担相应责任。
林某提供了自己和唐某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显示,唐某承认是自己导致林某手腕受伤,并已向林某支付医疗费11000元。
1、唐某认为,自己在与林某掰手腕的过程中并不存在任何违规行为,双方均是按照学校规定的规则进行比赛,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自己在聊天中承认是自己导致林某受伤,不代表认可自己存在过错或过失,聊天中也说了这是一场意外,自己不是故意的。虽然自己向林某支付了11000元医疗费用,但不代表自己认同自己应该承担责任。
2、幼儿园认为,根据“我的爸爸是超人”活动方案,要求活动的参与者为全体师生和爸爸,为举办好该活动,幼儿园事先制定了相应的 游戏 规则,安排了管理及负责人。虽然是邀请孩子爸爸参与亲子活动,但考虑现场妈妈较多,也同意了孩子妈妈代替爸爸参与活动,且林某和唐某进行掰手腕 游戏 时,现场是有工作人员作为裁判的,有现场照片可以为证。事发后,幼儿园园长还至医院看望了林某,并转交了老师们的捐款11050元。因此,幼儿园尽到了管理和安保责任,不应对意外事故负责。
至此,关于林某受伤,唐某和幼儿园都认为不是自己的责任。
关于民事侵权的责任划分,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
1、关于唐某是否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76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在 体育 运动领域,无论是专业性的 体育 竞技比赛还是群众性的 体育 活动, 体育 运动都具有一定的对抗性,参赛者会为了运动比赛的胜利而发挥自身最大的潜力,其争夺性、竞争性必然存在,因此 体育 运动都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参赛者对此应当具有预见性。
本案中,掰手腕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林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愿参加该活动,表明其甘愿承受活动过程中的风险,其在活动过程中受伤应当自担风险。虽然林某主张唐某有违反运动规则之处,存在故意或过失的主观过错,但却对此未能提供确实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其该项主张不成立。
在没有证据显示唐某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林某要求唐某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2、关于幼儿园是否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 体育 场馆、 娱乐 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也就是说,幼儿园作为活动组织者,如果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关于幼儿园的安全保障义务,重要的有2点:第一,本来是要求爸爸参加的,妈妈参加了,是否属于管理不当;第二,两位妈妈掰手腕时,是否有工作人员在场。
按照生活常识,掰手腕一般由男性参与,而且当天的主题是父亲节亲子活动,幼儿园的本意也是让孩子爸爸参加,但根据另一个常识,幼儿园组织相关活动,一般是妈妈参加的比较多。这种情况下,两位妈妈自愿参加,能够增加活动的趣味性,并不会加大参与者的危险,故幼儿园没有理由也没有义务制止两位妈妈自愿进行掰手腕活动,这不属幼儿园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
虽然 掰手腕活动具有一定风险,但并非危险性很大的活动,一般来说只要参与者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发生伤害的可能性不大,并不需要特殊的安保措施。且根据幼儿园提供的证据,比赛现场有工作人员,因此也不存在幼儿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
所以,幼儿园也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面就涉及到民事侵权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则“公平原则”,以及很重要的一个责任“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林某受伤的事实已经发生,但这是一场意外,林某自身、唐某,以及幼儿园对事故的发生均无过错。这种情况下去,如果让林某自己承担责任,其在身体遭受残疾的情况下,还要独自承受经济损失,显然有失公平,因此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166条,由唐某和幼儿园共同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不管是否有错,但是事实已经造成了损失,那大家就共担损失。(本案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适用《民法通则》,《民法通则》也有类似条款,为方便今后大家适用,本文引用《民法典》相关法条)
最终法院判决:林某自己承担60%责任,唐某、幼儿园对林某各予以20%补偿,根据法院核实,林某损失为34万元。一审判决后,林某不服提出了上诉,要求唐某和幼儿园承担全部责任,但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20年11月宣布维持原判。
到这里可能有人会认为,幼儿园作为活动组织者,参与者在活动中发生意外,组织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在以往一些类似案件中,可能确实存在让幼儿园、学校承担责任的倾向,但通过近年来的一些案例发现,这个倾向正在发生变化,学校组织活动过程中发生意外,只要学校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就不会一味强调幼儿园或学校的责任。
个人认为,之所以有这样的变化,主要的考虑就是:幼儿园或学校毕竟是教书育人的场所,对其在安全问题上的责任不能无限放大,如果过于苛责学校在安全方面的十全十美,对学校组织类似活动的积极性是一种打击。
拿本案来说,如果判决幼儿园承担主要责任,那往后去幼儿园可能就不愿意组织类似的亲子活动了,这对于幼儿的成长是不利的。
近年来,因为掰手腕、跳山羊、篮球比赛等运动而导致一人或多人受伤的事件时常见诸报端,严重的往往会引发侵权责任诉讼。一般来说,法院不会支持这种诉讼请求,《民法典》规定得很明确,这属于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风险自担,比较常见的结果是判对方赔10-20%的责任。所以,为了最大可能的避免损失,建议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合理评估自身状况,谨慎参加不擅长的文体活动。 像本案中的掰手腕,在大部分人眼里几乎不算是什么 体育 运动,但实际上掰手腕是一项比试臂力和腕力的竞技活动,而双方为了取胜必然竭尽全力把力集中到手臂上,其瞬间的爆发力足以导致骨折,具有对抗性及一定的危险性。
2、参加活动前务必熟悉运动规则,并提前做好热身。 很多人对赛前热身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我们的身体其实很脆弱,如果突然从平常状态进入到激烈的运动状态,很容易导致心脏和肌肉无法适应。通过赛前热身,用低强度的动作,让即将运动时要使用的肌肉群先行收缩活动一番,使体内的各种系统逐渐适应即将面临的较激烈的运动,减少运动损伤的发生。
3、作为活动组织者要充分考虑风险,提前做好防范。 从《民法典》1176条可以发现,国家是鼓励大家积极参与、组织文体活动的,风险自担为活动组织者松了绑,让组织者没有后顾之忧,但这并不意味着组织者完全不用担责,如果组织者应尽的责任没有尽到,进而导致意外事故发生,一样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法庭庭审过程中各方意见还是比较针锋相对的,因为有几个比较特殊的点:林某自己是医生,是林某主动找的唐某掰手腕,所以幼儿园提出来,林某自己作为医生,应当对掰手腕的风险有一定认识,其违背活动限爸爸参加的要求,主动找他人掰手腕,风险应该自己承担。
最终的判决可以理解为林某败诉了,不知道往后家校关系如何相处,这也是家校纠纷的关键。
可以,但最好把下载过程进行公证。
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由于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
通过一方手机微信提取并拨打的电话号码为另一方的,可以确认前者手机微信中对方微信号的真实身份即为后者。
刘某与唐某有经济纠纷,唐某认为刘某提供的借款证据是伪造的,其中包括证明借款过程的11页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唐某对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认为微信聊天记录容易丢失、篡改、伪造,被破坏后不易被发现。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刘某微信中的微信号某某的真实身份是否为唐某。在庭审中,经过查实,能够证明唐某微信号为某某,与刘某手机微信中的信息一致。在庭审中,法官要求刘某当庭通过其个人手机微信提取微信群中唐某的电话号码,当庭点击该号码,拨打出去该号码为唐某的手机号码。因此,可以确认刘某手机微信中的微信号为某某的真实身份即为唐某。以上事实能够证明,该微信号的真实身份正是唐某,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反证的情况下,唐某认为微信号是伪造的主张很难自圆其说。另外,借条、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相互印证,以上证据形成证据链条,能够印证证据的真实性。
未实名认证微信聊天记录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条件的,可以成为定案证据。
肖某称其与简某是朋友关系,简某因缺乏资金,从2014年12月起陆续向自己借款。双方于2015年7月通过微信确认,简某尚欠肖某6.6万元。经过多次催讨未果,肖某起诉要求简某归还本金及利息。
肖某提供证据显示,微信号为js196034某某于2015年与肖某的微信号187502某某在微信平台上聊天,肖某应对方要求进行银行转账,根据银行提供个人对账单来看,该笔转账交易对方户名为简某;结合证人郑某的证言,可以认定微信号js1960034某某的使用人是简某。简某微信号js1960034某某于2015年7月,通过微信聊天平台向肖某微信号187502某某承认“之前不是还欠你3.5万,一共6.6万元”的事实,结合本案汽车抵押借款合同、银行对账单、银行交易查询单、证人证言、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肖某的陈述,可以认定简某尚欠肖某6.6万元。
网聊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应当确定使用者身份及内容未被删除篡改。
牛某公司经中国工商银行向张某公司分别汇入1万元、4万元,合计5万元。其中客户回单用途摘要一栏中写为“借款”。后张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方式向牛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一张借条。牛某公司多次催讨未果诉至法院,法院支持了牛某公司的诉求。牛某公司虽未能充分证明微信借条的真实性,但牛某公司向张某公司汇款的用途明确记明为“借款”,且张某公司在庭审中表述,该款项为牛某公司的垫付款,待今后各出资人出资到位后再归还牛某公司或双方协议转为出资,所以可以认定涉案的5万元是牛某公司与张某公司之间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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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证据中的电子数据,根据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微信聊天记录在审判实践中作为定案证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非实名制微信应当确定微信聊天的双方为本案当事人;确定微信聊天时间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内,微信聊天的内容不能含糊不清,且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反映当时想要证明的事实。
另外,电子数据单独作为证明依据,有时并不充分,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之间的交流越来越方便,结交了很多新朋友,但一切都不是完美的。很多人缺乏安全感和自我保护意识,容易被坏人欺骗。其中,心智尚未发展的未成年人尤其容易受到伤害。
据报道,福建莆田一名徐姓男子和一名11岁的唐姓女孩于2020年3月初在一款交友应用上相识。两人聊得很开心,交换了联系方式后开始频繁交流。4日,许玉萌提出通过视频通话进行沟通,当晚两人就见了面。
3月4日晚,唐某将自己的位置信息发给了徐某,徐某开车去接唐某,两人来到了当地一家酒店。徐佳在前台办理入住手续,唐骏则从酒店后门溜进房间,随后两人就有了两段恋情。同月8日,徐又约唐,他们还是直接去了酒店,有了3次关系。这天中午,许玉萌接了唐家人的电话,并告知他们唐家人的位置,唐家人赶忙赶来。听了唐某讲述自己的事情后非常生气,认为徐某的行为属于强奸,果断向警方报案,徐某被当场抓获。
警方立即展开调查,从唐的尸体、衣服上找到证据。经过医院的检查,对唐某的尸体和内衣上检测出了徐某的DNA,再加上双方的陈述、聊天记录、监控视频等证据,判定徐某与唐某确实发生过性行为。
徐某出生在2008年,年仅11岁,是一个未成年女孩,徐某曾两次把一个12岁以下的女孩带到酒店,并多次与她发生性关系,不良行为影响,构成强奸罪。事后,徐某赔偿唐某及其家人8万元,取得了唐某及其家人的谅解,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
奸淫幼女,是指奸淫幼女,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属强奸,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然而,由于在唐某家人报警后,徐某并没有逃跑,并主动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再加上受害人的谅解,徐某被处以2年9个月的轻刑,但仍不满意,提出上诉。
在上诉过程中,徐表示,他在与唐某发生性关系时并没有使用任何暴力胁迫手段,而是唐某主动诱发了犯罪,以请求缓刑。11月30日,二审开始。本院认为,唐某并非12岁,徐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量刑不合理,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成年男子与一个小女孩有一个关系,这是一个非常糟糕的情况下,强奸犯罪应该严重处罚,判处他2年9个月在大多数人的眼中是非常不合理的宽大处理,但他也妄想可以暂停,打击犯罪的法律和信誉可言。
此外,除了法律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外,家长更要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社会也要重视对儿童的性别教育,团结一致,正确引导儿童的价值观,保护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