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同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围。所以,作为电子数据其中之一的微信聊天记录当然也是可以当作证据使用。不过微信聊天记录想要当做法律证据使用必须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能够证明微信的使用人是当事人之一。如果不能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就与本案件无关,所以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微信聊天记录是完整的。如果只是断章取义的聊天记录是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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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 是可以作为法律判决的参考证据的,而且随着人们的日常聊天观念的更新,大多数人已经习惯了微信聊天,所以我国法律也相对应做了补充和完善,法律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相对应的法律证据,但是微信聊天本身来说,是不具备法律效应的。之所以这么说,也是因为微信聊天本身就是日常的聊天社交,所以也包含很多的语境和语气,所以极易导致法律被滥用和误解,所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来看待问题。
1,微信聊天记录本身是可以作为法律判决的参考证据的。
其实在日常生活中,大多数人的社交方式已经改成了微信聊天,所以也正是因为如此,微信聊天也确实可以作为法律判决的参考证据。尤其是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微信聊天的事实证据,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2,微信的聊天记录本身是不具备法律效应。
其实这句话本身是不完整的,客观上来说,微信聊天是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客观证据,但是由于微信聊天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所以不宜具备相对应的法律效应。我国法律也会不断地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作出相对应的调整。
3,微信聊天记录,在一些复杂的案件审判过程中,也会特别的注意。
其实我们会发现由于一些刑事案件确实存在很多的难度,由于场景比较复杂,自然人一些信息也会在微信群内传播,所以这些聊天记录,自然也可以作为法律的判断依据。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已经承认了微信聊天记录的法律效应。
其实对于我们来说,微信聊天记录本身就相对完善,更能够记录本身的自然人之间的互动行为,所以这也就导致微信聊天记录常常被用来作为判断依据的法律证据。所以从某些方面来说,微信的聊天记录确实具备了相对应的法律效应。
微信聊天记录有法律效力吗?微信聊天记录是有法律效力的,但微信作为证据要得到采信,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一) 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
如果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那么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事发案件没有联系。
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
1.对方当事人自认;
2.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
3.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
4.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从上面所述的四种途径,在于对方当事人和第三方技术的支持多一些,想要自己提交足以发挥作用的微信证据并不简单。
(二)微信证据的完整性
微信证据的完整性在于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因为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果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