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如果这个人的聊天记录,明显的存在违反国家规定,是法律不允许的,比如说反党反国的,公安机关是可以传讯抓人的。
法律分析
公安局是公安机关的组织形式,是主管公安工作的政府下设职能部门。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但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或者逮捕的,必须出示相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定程序。公安局属于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实施首长负责制,也就是说局长可以过问所有工作,并且可以做出所有决定,下级都应当执行。副局长一般办理主管事宜,如分管刑事侦查、治安管理、法制建设等方面工作,在自己分管的方面,可以做出决定,但是,如果局长与副局长的意见产生矛盾的,按照局长的意见办理。公安机关的最高部门是公安部,指导全国公安工作,包括所有各级公安局。受所在地政府、上级公安机关双重领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微信号,转账记录和聊天截图,可以报案,应该可以抓获的,因为微信是实名制。
您好,这种行为属于协助卖淫,有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证明的话警官直接会拷走。
1、用手机微信犯法,可以直接锁定你的手机号码,如果手机开机状态可以锁定你的位置信息,包括你的上网微信聊天记录信息都可以查的到,只要确定你犯法了,就可以查到。
2、手机上网只是一个网络终端,所有信息都会通过服务器,只要查服务器就可以,办案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要求网络提供商和服务器提供商协助调查。公安查微信,如果涉及到案情,必须要立案之后,才可以查微信的聊天记录,公安部门是有权力查的。
3、个人没有触犯任何法律,任何人查微信聊天记录都会涉嫌侵害他人隐私,公安机关只有依法立案后,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否则,就是知法犯法的违法行为。所以大家不要在微信群和微信朋友圈发布触犯法律条例的信息,也不要在微信公众账号散布谣言,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可以的,现在很多都是通过这个来确定有没有涉事,有没有犯罪,都是当做证据的一部分
本期我们谈谈如何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
上上期我们教大家如何使用录音来固定证据和确定事实。后台很多小伙伴在问我们能否再出一期讲讲能否用微信聊天记录做证据以及聊天记录作证据的注意事项。
一方面是把录音配上聊天记录,可以相互印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
另一方面有时候忘记录音。但全程都有微信沟通的聊天记录。双方沟通的来龙去脉保留得非常完整和详细。如果这个能用来做证据岂不是更加方便?
没问题,粉丝的需求就是我们的动力。这期就来说一说如何把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技巧。
咱们首先解决能不能的问题。
犀哥明确告诉大家:微信或者微博的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证据在仲裁或诉讼中使用的。从法学概念上讲,聊天记录属于证据法定分类中的电子数据。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中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这标志着国家最高审批机关正式在司法解释中确认了微信、微博等最流行的通讯软件聊天记录的证据地位。(其实实务中已经有无数判例是依据聊天记录提供的证据进行裁判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输入聊天记录的关键词可以找到上万个案例)
所以说在庭上拿出聊天作为证据使用是完全OK的。
再来解决怎么用的问题。
给大家直接上干货,最核心的注意事项有两点:
1.核实聊天记录的主体。
也就是说,你向法庭出示聊天记录的同时,得向法官证明聊天记录里面的人就是诉讼中的对方。别笑,这还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也是司法实践中处理起来特别麻烦的问题。因为微信和微博的头像和昵称非常容易更改,聊天记录也可以删除,微信好友关系也可以拉黑和删除,所以核实起来并不轻松。
庭审中经常遇到原告提交了聊天记录后,被告当场辩称聊天记录里面的人根本不是自己。还打开微信表示自己的微信头像和昵称与聊天记录中的不一致,原告的微信已经被拉黑删除,没有留下任何记录。
更有人干脆换了微信账号和手机,痕迹清理得干干净净。
应对策略:
第一种相对还好说,法官往往会通过交叉核验微信号、对比朋友圈内容、是否关联了手机号等方式来验证聊天记录中的主体是否与现场的原被告为同一人。
第二种就比较麻烦了,成功的案例是邀请双方都认识的证人,通过证人证言最终验证了聊天记录的主体。
因为现在网络上微信聊天记录生成器,位置定位等软件非常容易获取,所以法院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的认定也是非常的谨慎.
2. 务必要保证聊天记录的完整和真实。
在这里奉劝大家,使用聊天记录时,万万不要自作聪明地修改或删减聊天记录的内容。比如删除部分对自己不利的部分对话,PS聊天记录的截图或用视频方式拍摄聊天记录然后再剪辑等。这些方法一旦被对方提出或者被法官发现,很抱歉,你的证据因为不符合证据规范而不再被采信!就算是仅仅删除了无关紧要的部分也不行,直接导致证据失效。
应对策略:
保留好原始的聊天记录和软件,保护好自己的手机不丢失,在电脑上做好备份。无论如何都不删除聊天记录的任何内容。
如果条件允许,第一时间去公证处对聊天记录做一下公证,也就是对提取和固定电子数据过程的真实性做出证明。虽然会产生一些费用,但经过公证的聊天记录的证明力非常高。
因为腾讯官方对于隐私的保护,服务器也无法回复聊天记录,所以一旦聊天记录在自己的设备上被删除,几乎没有办法能够恢复了,所以大家在删除聊天记录时一定要谨慎。
最后再补充几点需要注意的事项:
如果聊天记录中有语音,那么在提交证据时可能稍微麻烦一点,需要录屏或者录像的方式来体现语音的内容。
预料到需要用聊天记录来做证据时,在聊天过程中就要记得明确提及对方的身份信息,通过对话来让对方自己确定自己的身份,这样就能省去后面对于主体的确认步骤。
还有就是用视频的方式把对方的聊天记录完整录下来,包括对方的个人信息页面、朋友圈页面、跟人的聊天页面等。这样会大大地有助于证据被采信。
好了,本期就到这里,欢迎关注我们来获得更多有用的法律知识。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