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应该加强未成年的教育,并且未成年明星本来就是不应该说这些话的,当我在网络上看到了这件事的时候,我是很惊讶的,我在初中的时候是什么都不懂的,更不会和比自己大七八岁的人网恋,我的潜意识认为,这样的网恋是不会有结果的,所以这个当事的女生也是有错的。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对明星的容忍度太高了,所以这才让很多明星顶着这个旗号为所欲为,其实正因为是明星,是公众人物,所以才应该更注意自己的形象,他们的观众是很多的,甚至会有很多的未成年人,所以明星其实也应该做到“榜样”的效果的。
这次这个十几岁的明星聊天露骨足以说明大部分明星素质都出现了问题,在前几年就不断有吸毒的明星出现,甚至偷税漏税,这样的明星真的配被人喜欢吗?有人说,谁都会犯错,那么为什么不能去原谅一些吸了毒的明星呢?但是我想说的是,如果我们原谅那些吸毒的明星,那么谁来复活那些因为抓吸毒的人而献身的缉毒警?
所以我认为,明星犯错就应该承受其他人的评判,正因为他们受到了我们的尊重,受到了我们的热爱,他们享受着更好的资源,所以他们更应该做我们的榜样,十几岁的明星就应该做十几岁的事情,他可以学业不好,也可以做一些错事,但是他不能够做和这个年纪不相关的事,这种暴露的言语不仅仅影响到了他自己,还影响到了看到这件事的人,所以总得来说,我认为明星还是应该做好自己的,只有三观正并且人品好的明星才是值得我们喜欢的,也是能够长久地红下去的。希望大家在追星时候也要理智,不仅仅需要看明星的颜值,更需要看人品。
未成年艺人露骨聊天,公司跟家长都要对此负责任。
有一位艺人被网友爆料主动勾搭女性艺人,聊天内容还非常露骨。从网友们的爆料中能看到这位艺人多次约别的艺人开房睡觉,还有一些挑逗的言语,完全不顾及自己作为艺人的形象。从该艺人的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他极其的下流,根本不像一个少年该有的纯真阳光的样子,像是在娱乐圈久经磨练的老油条。
艺人出现这样的问题公司跟家长都要负责任。家长将自己的子女送进娱乐圈,让他在还未到进入职场的年纪就开始工作,而且娱乐圈还不是一般的职场,它要比我们社会中的职场都要险恶很多。让一个心理尚未成熟的人去当艺人,在这个鱼龙混杂的娱乐圈里生存,原本是纯真的少年,也会被这个大染缸染色。
这位艺人的行为肯定不是第一次了,作为家长没有及时地制止,可能还没有发现,最后轮到被网友们爆料,这都是家长的失职。家长不能只关注孩子的收入,还要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特别是在娱乐圈工作的人,更应该时刻关心他们的心理活动。
作为艺人的经纪公司,艺人出现这样的问题也是责无旁贷的。公司在日常管理艺人上存在很大的问题,一个公司肯定要有一个管理制度,不能让艺人有这样拙劣的行为,同时对其艺人也要有基本的约束。艺人在给公司创造收益的同时,公司也应该负责艺人们的形象管理和心理健康。更何况是还未满足工作年龄的艺人,更应该重视这方面的问题。
我觉得艺人也应该有年龄的限制,不能随意让各年龄段的人进入娱乐圈,一些年龄阶段是人生当中很重要的部分,会影响到一生。
学校没有权利通过后台监视学生的聊天记录,属于侵犯学生个人隐私,如果证据确凿的话,可以到教育部门进行投诉,如果非常严重的话,可以报警处理或者起诉学校,除非是执法机关在有需要的时候经过上级批准才可以。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规定,学校不可以通过后台网监查看学生聊天记录。聊天记录属于学生自身隐私,在学生没有违反法律的情况下,任何人与组织都无权查看学生自身隐私。学校此行为侵犯了学生自身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或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院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学校无权侵犯。无论学生聊天内容如何,是否违反道德或法律,学生的聊天内容是自身隐私,不允许任何人以及任何组织以何种方式侵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父母偷看孩子的隐私犯法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隐私利益是受法律明确保护的一项人格利益,因此构成侵害隐私利益的,行为人就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我国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
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
(2)赔礼道歉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3)赔偿损失
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二是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指财产损失。
法律适用上应类推适用《民法通则》第120 条的规定,侵害隐私利益的民事责任方式,应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侵害他人隐私,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按照全部赔偿原则,予以全部赔偿。侵害他人隐私,致他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根据侵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侵害人的得利情况,侵害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受诉法院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予以酌定。
一些家长背着孩子偷看他们的日记和QQ聊天记录。今后,这些表面上看是“为孩子好”的行为将被禁止。7月23日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或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该《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这是对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
但实践中,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是可以被拆开查阅的,这些特殊情形包括: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
(二)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
(三)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任何
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
(二)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
(三)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