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承担。
担保期限已过,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有效但需要聊天记录清晰完整。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张三和女友小果是一对恋人,恋爱期间,小果欠债累累,张三为安慰女友,通过微信向借款人多次表明小果如果不能按期还款,就由他来替小果偿还。后来款项到期,小果却不知踪影,债权人遂将张三起诉至法院,那么,张三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呢?
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 夏东升:本案中张三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微信聊天虽记录有小果到期不还由其承担“保证还款”的言词,但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相对于书面合同具有随意性,根据微信聊天内容认定保证合同成立不符合保证合同中关于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立法本意。
原《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法院认为,张三以微信聊天记录属于原《合同法》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 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中规定的“电子数据交换”,其主张于法无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保证合同形式要求。
书面形式,是指以书面文字的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是指用一般性的文字记载形式进行的意思表示,特殊书面形式是指获得国家机关或者其他职能部门认可的形式进行的意思表示。电子数据、电报信件、传真等,都是特殊的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可以促使当事人在深思熟虑后实施法律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化,并方便证据保存,主要适用于不能即时清结、数额较大的法律行为。
理由在于,微信聊天记录属于书面形式中“电子数据交换”的主张扩大了现有法律规定的合同书面形式的范围,微信聊天内容相对于书面合同具有随意性,当事人并不一定意识到其在微信中所述内容会成为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依据,因此依据微信聊天内容认定保证合同成立不符合保证合同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立法本意。
理论上的话,微信的聊天记录也算是证据,但是不可以算为担保人。
聊天记录具有法律效应。
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证明案件事实信息的数字化信息,像是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短信、图片等各种信息,都是具有法律效应的。不过在这之前,必须满足几个条件,像是双方身份信息、是否存在合法性、聊天记录是否与案件相关等,否则就无法作为证据。
如果自己打算用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一定要用原件也就是APP上的信息。把相关内容截图,相当于失去了真实性,就失去了法律效应,也就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1、相关数字化信息
法律讲究的是证据,只有足够的证据,才能证明一些事情。而我们国家也有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其中就包括一些电子数据和电子文件。
常见的内容像是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短信和电子邮件、身份信息和通信记录、音频和视频等。这些证据虽然是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但是本身也属于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只要我们保证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就具有法律效应。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必须保证电子数据是原件。有明确修改或者剪辑的东西,是无法作为证据的。
2、满足三大条件
想要用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需要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大条件。
真实性就是双方的身份,我们要保证账号归属者是对方,像是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实名信息等,这些可以作为判定依据;合法性就是不存在威胁或者作假,这个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可能要参与质证;关联性就是和案件有关联,能够明确作为证据使用的聊天记录。对方随便一句话,没有任何关联信息,是不能当做证据使用的。
在实际生活中,有很多把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案例,不过需要经过严格的校验,被判定无效的例子也有不少。
3、尽量是源文件
对于数字化的证据,尽量要保证是源文件,不能有任何修改的痕迹。就算是打印或者截取片段,也一定要保留好原来的内容。毕竟现在科技手段发达,很多数字化信息可以造假,没有源文件法院轻易不会相信。
像是聊天记录这种东西,还要注意手机的使用,一旦我们把聊天信息给删除,想要找回可就难了。最好做一个备份,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