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有一名女员工在工作群当中调侃自己的领导,而当领导在得知这件事情之后,就把这名女员工给开除了。但让我们没有想到的是,女员工却把公司起诉到了法院。法院在得知这件事情之后,也是判处公司赔偿10万元钱。其实我认为这件事情双方都是有一些错误的,肯定是不能够随意的,在公众的场合去调侃自己的领导。
像这种行为也是损人害己的
领导在公司肯定要有一定的权威性,如果说我们随便的去调侃领导的话,那么我认为领导开除也是非常正确的一件事情,虽然说这件事情不符合我们国家的劳动法。再加上这名女子如果说没有进行调侃的话,别人也是不会把他给开除的。如果说我们随便的被别人所辱骂,抠门或者是其他的事情也是会觉得很愤怒的。
没有必要去在公众场合吐槽领导
那么领导在得知这件事情之后把女子开除,我认为也是情有可原的一件事情。但不管怎么说,公司的行为确实已经是违法了,那么违法了就要付出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他的公司也是要知道不能够随便的开除员工,如果说员工没有犯工作上面的本质错误的话,公司是绝对不能够开除员工的。可这名员工的做法真的是有一些不对,因为我们可以跟自己的朋友在私底下去讨论。老板也可以去进行吐槽,但是没有必要,在公众的场合去进行吐槽领导
女子和公司都是有一定的错误
如果说我们随意的,在公众的场合去吐槽领导的话,那么领导的权威又在哪里呢?再加上自己本身就是员工,领导如果是说的一些比较正确的事情。那么我们也是要去倾听一下的,但如果是一些不对的事情,左耳朵进右耳出就行了。
为什么你把领导的聊天记录发群里领导立马怂了。那是因为领导肯定有很多的过头话把话说大了!一定是喝酒之后说的话吧!你的这种做法虽然领导怂了。即使领导被整下台了。对你也是没有什么好处的。因为下一任领导一定会。防着你的。即使当面。不说背后。他也会暗地中。防范着你的一切。所以你的这种做法。不仅对领导不利。对你本身也是没有任何好处的。
假如说这个公司群是你们内部的话,因为里面没有领导,所以我认为吐槽是没有很大影响的,而如果说群里面有领导的话,那么我认为,应该去和领导道个歉,同时我认为不应该在,公司的群里面去吐槽领导,因为他首先没有任何的意义,而且如果被别的同事抓到你的把柄的话,他可能就会告诉领导,这对你的未来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网上有一则新闻说在上海的刘女士,因为在微信群里面调侃了自己的领导之后被公司开除,随后刘女士起诉了该公司,获得了十万元左右的赔偿。我觉得刘女士的这种做法欠缺妥当,虽然说这个微信群只是一些私底下的同事组织的,但是在微信里随意的评论领导的私生活,这也表现出了自己的素质问题。
损害他人的声誉
根据涉案的聊天记录上看到,刘女士所发出的微信显示有彩旗飘飘等字样,这也是刘女士和同事们私底下建的一个微信群,刘女士是上海某个公司的员工,因为不满领导经常安排加班,所以和同事们在群里面聊起了领导的私生活,在微信中发出一些不良的言论。谁知道刘女士的聊天记录被群里面的某些人转发给了其他的同事,被领导们知道了,该公司就已刘女士恶意攻击,散布谣言等投诉了她,随即以损害他人的声誉开除了刘女士。
赔偿劳动合同金
后来刘女士不满意处理的结果,到法院把公司给告了。刘女士说自己虽然是在微信群里聊天,但是群里人员并不多,没有造成严重的传播后果,主要是因为领导当场在开会的时候读出了聊天记录,导致了事态扩大,那公司为此开除了自己也并不合法,应该赔偿自己十万余元的劳动合同金。
虽然这些事件主要是刘女士在微信里面发表了不言不良的言语开始的,但是将这件事情扩大化的是该公司的领导。我认为领导其实可以私底下找刘女士来协商解决问题。在我们工作当中遇到加班这也是避免不了的事情,但是在私下随意去讨论领导的私生活,这也是显得刘女士非常的没有素质,虽然这一次刘女士的案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但也让她自己的名誉受到了影响。
转发聊天信息给其他同事这名被嘲笑的领导人在公司的全体大会上公开宣读了谈话记录,引起了员工们的热烈讨论。不久之后,该公司以散布谣言、捏造事实、恶意攻击、投诉或举报他人、损害公司或他人声誉以及恶劣环境为由解雇了。
刘小姐拒绝接受公司的决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裁决后,公司依法按照员工手册解雇刘小姐。刘小姐拒绝接受仲裁结果,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闲聊不足以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刘小姐说,她并没有提起在微信群聊中关于员工和领导之间不正当关系的话题,她只是随便说了一句。此外,这种聊天只是闲聊,只有十几个会员,传播范围有限。随后,微信组聊天记录被泄露。领导提到已经召开了一个会议来公布此事,并当场宣读了聊天记录。是领导的不当做法导致了局势的扩大。即使言语不当,也没有扰乱公司秩序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自行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赔偿10万元以上。
该公司认为,微信小组有十几名成员,属于一个公共场所。刘小姐在这样的地方对他人发表诽谤性言论,主观上是恶意的,对他人的工作和生活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刘小姐的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公司据此终止劳动关系属于法律终止。
上海青浦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刘小姐在微信小组中参与其他同事隐私话题的讨论确实不合适。而微信小组只有十几人,属于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本身不具备大规模传播的可能性。随后事件的升级并不是由刘小姐的传播引起的。刘小姐并不是涉及他人隐私的不当言论的主动制造者。她只同意别人的意见。虽然她说的话不合适,但只是饭后的闲聊,不能认为这是对公司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作为用人单位,在公司可以采取其他替代惩罚措施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违反限制原则,过于严格,属于非法解除,应支付赔偿。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刘女士10万元以上。
襄阳中央人民法院在其裁决中表示,该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工人的劳动权利和义务,而不是实施纪律处分,甚至是终止劳动合同。因此,对于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予以严格限制和司法审查。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时,应该避免使用模糊性别、一般性规定尽可能,否则,人民法院将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理解和适用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