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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微信可以作为法庭证据吗?有什么依据呢?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一种,已被我国《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三大诉讼法所确认。短信,微信数据已作为一种经常性的证据出现在法庭上,电子证据只有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这三个特点,才会被法庭认可采纳。在打官司过程中,最常见的是由于微信、短信等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无法证实,导致电子数据未被确认。
一、电子数据真伪证实
从对证据的证明标准来说,三大诉讼中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最高,要求排除合理怀疑,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最低,要求具有高度概然性,也就是俗话说的十有八九。举个例子,甲车将乙撞死,甲车上有甲一,甲二两人,甲一承认开车撞人,再无其他证据,在甲一构成犯罪的证据上,证据不足,不能排除甲二开车撞人的合理怀疑,因此,侦查机关应继续侦查。在民事上则证据基本达到了要求。因此,在实际生活中,民事审判中错判的比例比较高。所以我就从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办理中电子取证以及法庭质证中的常见问题来谈一下电子证据如何证实真伪,民事案件也参照办理,确保电子证据真伪。
二、如何向法院提交电子数据,在法庭上质证
通过存储介质,摄录方法保存的证据,应将电子证据拍照后提交法庭,拍照内容要完整,并对照片内容和证明事项作以详细说明一并提交。在法庭质证时,应出示手机等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摄录的摄录设备等,在法庭质证时,输入用户名登录后依次展示,质证。曾经有这么一个案子,当事人否认电话号码系他本人,法官当庭拨打后,随后他的电话响了,相应证据被依法确认。
三、生活中如何提高证据意识
现实生活中,微信、短信等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比较常见,大家在生活中要切实提高证据意识,要有意识地将微信、短信聊天记录及时保存,尤其是要有目的诱导对方将借款、欠款、承诺还款等意思明确表达出来,在打款过程中,要备注款项用途,比如还某某欠款,向某某借款,一旦发生纠纷,便有证据在手,不怕对方赖帐。
【法律分析】:微信转账是能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微信必须要实名认证,证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全面。无法证明转让是否用于借款或者其他合同关系的,可以不予采纳。如果是诉讼,建议准备尽可能多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只有转账记录的情况下,债权人则可以通过电话录音等方式确认双方的借款关系,然后提供转账记录。开庭审理时,首先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由法官查明当事人到庭情况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开庭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或判决。法庭调查主要是在法官的主导下,查明案件的事实,当事人在此阶段应当充分的举证、质证。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归纳本案的焦点,审理即转入辩论阶段。当事人在辩论阶段可以围绕本案焦点阐述自己的观点,充分行使辩护权。法庭辩论结束后,在法官主持下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一般由法官当庭作出判决。如果案件复杂不适宜当庭宣判的,则定期宣告判决。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